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50025号
当事人:陈进刚,男,汉族,37岁,住湖南省沅江市**镇**村**村民组***号。
经查明,2021年7月31日,当事人陈进刚在益阳市高新区维克市场德高瓷砖胶店外占用公共场地堆放脚手架等物料,占地面积6平方米。当日,我局对当事人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7月31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占地面积6平方米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1年7月31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维克市场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1年7月31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在维克市场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占地面积6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1年8月1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清理物料,恢复现场原状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8月1日《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在维克市场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行为系当事人陈进刚所为。
证据六:2021年8月1日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且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2021年8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益阳市高新区维克市场德高瓷砖胶店外占用公共场地堆放脚手架等物料,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规定,应该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二)项“有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
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8.2.3条规定,当事人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且在限定期限内未清理,符合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每处处100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益阳市高新区维克市场德高瓷砖胶店外占用公共场地堆放脚手架等物料、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二)项、《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8.2.3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陈进刚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外,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