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50021号
当事人:李勇红,女,汉族,住址是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民组*号。
经查明,2021年7月7日,当事人李勇红擅自在高新区玉兰路奥体公园南门外利用电动三轮车占用人行道摆设摊点售卖泳衣等物品,经现场勘验,摆摊设点占用人行道面积为2平方米。当日,我局对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7月7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地点及摆摊设点占用面积为2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7月7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奥体公园南门外占用人行道摆摊设点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1年7月7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在玉兰路奥体公园南门外有电动三轮车占用人行道摆设摊点售卖泳衣等物品及摆摊设点占用面积为2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7月8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证据五:2021年7月7日《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六:2021年7月7日当事人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李勇红的身份信息。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且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2021年7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在高新区玉兰路奥体公园南门外利用电动三轮车占用人行道摆设摊点售卖泳衣等物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和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的规定,应该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七)项“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1.8.2条规定,该当事人占用人行道2平方米摆摊设点,符合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以内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人行道2平方米,利用电动三轮车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1.8.2条规定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李勇红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