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30010号
发布时间:2021-05-24 17:16 作者: 来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549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30010号

    当事人:肖庆如,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432301XXXXXXXX4510。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XXXXXXXX

经查,当事人肖庆如于2021年5月15日16时17分左右在白马山路和龙洲大桥沿线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湘09-B4445运输散装砂石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导致砂石遗撒造成污染,未自行改正。经执法人员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字〔2021〕30010号)后,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肖庆如因涉嫌存在运输散装砂石未密闭导致砂石遗撒造成污染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5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照片说明》(一)(2021年5月15日16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照片说明》(二)(2021年5月15日16时17分和22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字〔2021〕30010号)。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证据《检查笔录》(2021年5月15日16时17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肖庆如当场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现场勘验笔录》(2021年5月15日16时17分)。证明遗撒砂石车辆的位置和数量,当事人肖庆如签字确认属实

证据六:对肖庆如的《调查笔录》(5月15日17时30分)。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七: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湘09-B4445车主。

证据八:肖庆如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1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30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30010号)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五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裁量86.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86.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数在5台次以内,但经责令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车辆数处2000元/台.次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除责令改正外,建议对当事人肖庆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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