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40002号
当事人:姚甫春,男,现年58岁,汉族,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办事处******村民, 身份证号:432301*******3533
经查,因你于2021年3月29日驾驶的车牌为湘09-C4041的货运车辆在市区内运行时,对车厢内的水泥等货物未进行密封、覆盖,造成泄露、遗撒,当日,我局予以立案,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照片说明二份。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9日在现场拍摄照片四张,制成照片说明二份,证明当事人在市区内花香路行驶过程中,未对车厢内的水泥等货物未进行密封、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事实。
证据二:《检查笔录》一份。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9日对湘09-C4041的货运车辆在市区内运行时情况进行检查,证明该车辆基本信息,运行时该车辆由当事人驾驶以及遗撒物在城区主要路段的事实、具体地点、面积大小,当事人在场对检查笔录无异议并签字证明。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9日16时50分在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四大队一中队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取得《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驾驶的车牌为湘09-C4041的货运车辆在市区内运行且未对车厢内的水泥等货物未进行密封、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等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车驾驶员基本信息。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车辆的基本信息。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1年4月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规定,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一章第三节,《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裁量,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裁量,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法查处两次以上的,或者在城市主要路段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基准:按污染道路面积20元/㎡的标准计算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一章第三节,《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裁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