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30006号
发布时间:2021-04-25 10:16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418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30006号

当事人:邓平,男,汉族,现年34岁,身份证号码为430923XXXXXXXX0038。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XXXXXXXX

经查,当事人邓平于2021年4月5日9时,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25号门面前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影响行人通行。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宣传管理政策,并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30006号),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前自行整改。2021年4月7日上午9时08分,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门店仍未整改,占用城市道路1.5施工,影响行人通行。当事人邓平因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4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照片说明》(2021年4月5日9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30006号)。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15时前整改到位。

证据三:《照片说明》(2021年4月7日9时)。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证据四:《检查笔录》(2021年4月7日9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邓平当场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现场勘验笔录》(2021年4月7日9时)。证明当事人占道施工面积为1.5,当事人邓平签字确认占面积属实

证据六:对邓平的《调查笔录》(2021年4月8日16时)。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七::当事人邓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1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30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30006号)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适用“《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三章第十节“《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处罚裁量7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74.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2以内,或者擅自挖掘1以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罚款。”的规定。

综上,除责令改正外,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邓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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