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41002号
发布时间:2021-03-19 10:25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503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41002号

当事人:熊宇,男 , XX年X 月X 日出生,汉族,系益阳市赫山区XXXXXXXXXXXX村民 ,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X。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0日驾驶车牌为湘HPR260小轿车经关公路与龙洲路交叉路口等红绿灯时,向车窗外抛弃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2021年3月12日,我局予以立案,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一份。2021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在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四大队综合办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取得《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二:照片说明一份。2020年11月10日,监控设备在现场抓拍照片二张,制成照片说明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车牌号为湘HPR260的驾驶员所为。

证据三: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身份和车主信息。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1年 3 月1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城市市区内,禁止随地便溺、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的规定,根据《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三节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面积在1㎡以内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每次处100元罚款”。                                         

综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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