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30001号
当事人:林天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XXXXXXX
2020年3月31日21时40分,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三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益阳市资阳区XXXXXXX时,发现林天顺在门店前坪靠近绿化带处焚烧纸屑、板材等垃圾,污染大气环境。次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林天顺于2020年3月31日21时10分至21时40分在益阳市资阳区XXXXXXX门店前坪靠近绿化带处焚烧纸屑、板材等垃圾(面积为1㎡),污染大气环境。2020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字〔2020〕300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当事人当场已按要求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林天顺当场签字确定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31日对林天顺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进行现场勘查,并绘制了现场勘验图,测量了焚烧占地面积,证实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林天顺所为,当事人林天顺签字确定占地面积属实,占地面积规格为长1米、宽1米,面积共计1平方米。
证据三:《照片说明》一份。证明林天顺露天焚烧垃圾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林天顺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林天顺所为,露天焚烧垃圾约半个小时,由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后,立即扑灭火堆。
证据五:当事人林天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李毛辉、龚晟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适格。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除责令改正外,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林天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本金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社会信用体系双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