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0〕10002号
发布时间:2020-03-31 12:07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10002

当事人:益阳市朝阳李文锁城益阳连锁店

经营场所:益阳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肖先锋,该店负责人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317日晚上,在益阳市高新区公务员小区72单元1楼至5楼,张贴广告内容为“李文锁城,联系电话2617777”小广告9张(每张宽为20厘米,高为14厘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0319日,执法人员在高新区公务员小区72单元进行了检查,制成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张贴小广告地点、数量、广告内容等,当事人在场。

证据二:调查笔录一份。2020320,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制成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公务员小区72单元张贴的“李文锁城”小广告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三:照片说明两份。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31911101445在现场拍摄照片两张,制成照片说明两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张贴小广告现场情况和清除后情况。

证据四: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工商登记注册情况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五: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均无异议。

202032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六条“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属于第一次,且张贴小广告10张(或者书写小广告5处)以下的,属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清除,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张贴小广告外,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双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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