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发〔2025〕1号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核查整改制度工作指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局(城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全面落实我市“营商环境提升行动”部署,全面推进城管领域“721”工作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住建部令第55号公布)及《益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条措施》(益政办发〔2024〕15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行政处罚核查整改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旨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前通过核查整改程序,引导当事人在立案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减少行政处罚风险,实现执法“力度”与“温度”的统一。
请各县市区局参照执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遵照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16日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核查整改制度工作指引(试行)
为落实我市“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有关部署,全面推进城管领域“721”工作法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益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十条措施>的通知》(益政办发〔202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理念,围绕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变“处罚监管”为“主动服务”,引导当事人有效防控行政违法风险,减少或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降低被行政处罚风险,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营造有利于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适用条件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和各执法大队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违反城管法律法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当事人自愿接受整改的,可以在立案前适用核查整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引实施核查整改,应直接立案或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
1.涉及燃气、市政、桥梁、环卫、园林、违法建设等具有区域性、系统性、安全性风险的违法行为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重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
3.近二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已适用过免罚清单等免罚制度的;
4.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5.在重污染天气管控、重大突发事件期间违反应对措施的;
6.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市级以上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上级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适用或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核查整改程序
依据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指引规定的核查整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启动告知阶段
1.时限要求:支队和或各执法大队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按照本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要求指定1名主办人和1至2名协办人作为核查整改事宜的办理人员,在15日内实施立案前核查;情况复杂的,经支队负责人批准核查期限可延长10日,但总核查期限不超过25日。核查的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事实、情节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2.整改要求:经初步核查符合本指引适用条件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以《责令整改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自行整改。整改期限应包含在总核查期内,原则上不超过10日(自告知之次日起算),特殊情况经支队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总核查期限。
3.告知内容:城管执法人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执法依据及整改的具体内容、期限及要求,以及如当事人自愿接受、积极整改(应提供整改材料)并消除危害的,可以申请不予立案处罚的法律后果。
(二)整改核实阶段
1.整改过程: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自行改正,城管执法人员可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非强制性方式指导,并记录整改过程。当事人整改的重点为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或恢复原状。
2.核实时限:整改期限结束后,当事人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照片等整改完成材料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在收到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当事人未提交材料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在整改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核实。
3.核实标准:重点评估当事人是否存在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主动消除危害等积极改正行为,情节是否轻微,以及有无新违法行为等。
(三)处理决定阶段
1.报请不予立案:经核实,当事人在整改期内积极完成整改,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不符合本指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制作《立案审批表》中提出不予立案的建议,报请支队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经批准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2.立案查处:有下列情形之一,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报请立案查处:
(1)整改失败、未积极改正或危害后果未消除的;
(2)整改期内出现新违法行为的;
(3)核查发现不符合适用条件的;
(4)支队负责人未批准不予立案的。
立案后,应当按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查适用条件,加强协作监督。城管执法人员应严格审查适用条件,防止滥用,不得以整改期限为由拖延核查或变相强迫整改。支队法制科、督察科与各执法大队应当加强协作与监督,确保核查整改程序合规。
(二)规范立案要求,杜绝二次适用。支队和各执法大队对依法应当立案或不符合本指引情形的,不得擅自适用核查期;当事人整改失败后,各执法大队应当及时立案,不得二次适用核查期。
(三)完善书面记录,确保资料归档。现场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对告知、整改、核实等核查整改全过程实施书面记录,相关资料应当按案卷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备查。
(四)强化制度衔接,依法从轻减轻。局法规科应当指导支队和各执法大队加强本指引与免罚清单、从轻减轻处罚等制度互补;对不适用核查整改,但符合其他从轻、减轻情形的,指导依法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树立执法形象。局办公室要加强核查整改的正面宣传引导,指导支队和各执法大队总结典型案例,主动维护城管执法形象。
五、名词解释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是指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他人权益影响较小,易于纠正且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或重大财产损失,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未实际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负面影响。
近二年是以违法行为线索发现之日为起算点,向前追溯二年。
六、实施与解释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指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由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责令整改告知书》(格式样板)
附件
责令整改告知书
(格式样板)
益执责改告字〔 〕 号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因你(单位) 的行为,涉嫌违反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 年 月 日 时前自行整改。具体整改内容及要求如下:
。
你(单位)如能自愿接受以上整改要求,积极整改自身行为,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则本机关将在核查后依法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不予立案处罚。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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