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办 事 指 南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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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二、实施机构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三、许可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四、许可条件 1.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道路及道路用地或开设路口,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或埋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2.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3.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占用挖掘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工期;其他建设项目封闭期限根据具体工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 |
年。确需延长占用挖掘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4.设计、施工方案除了应当符合相关公路或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指引的要求。 5.无需提交交通疏解方案的情形:对于未造成车道减少(含压缩车道宽度保持车道数)的占道施工,或主干道以下、仅占用路段(不含路口范围)单向1车道或双向两车道,未造成交通组织变动、未禁止、限制转向交通的占道施工;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未造成人行、非机动车交通中断,且占道期限在7个自然日内(含本数)的占道施工;以及占用路肩且占道期限在7个自然日内(含本数)的占道施工。上述情形无需提交交通疏解方案。 6.不得影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结构安全和养护维护。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 7.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 8.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 9.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 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并 |
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10.涉及道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施工平面图和现状图; 4.信用承诺书; 5.涉及机动车道或消防通道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的意见; 6.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 7.涉及增加桥梁荷载和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提供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对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8.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探钻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荷载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供保护方案。 六、办理程序 1.受理:服务对象向政务窗口申报,资料齐全的,窗口收件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即时) 2.踏勘:窗口接收申报信息,通知局设施科、市政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其他申报资料一齐递交至窗口(2个工作日,现场勘验时间不计入时限)。 |
3.审批:相关负责人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和审批,符合 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相关理由及权利(2个工作日)。 4.收费:核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5.发证:窗口制作许可决定书并进行公示,当事人可以选择邮寄送达也可以到政务窗口领取。(1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法定和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文件执行。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两年内对其开挖的,按道路修复成本的两倍收费。 十、办理地址 益阳市市民服务中心(迎宾路555号)二楼建设工程专区。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37-6805075 投诉电话:0737-2125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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