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通〔2024〕35号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印发《企业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委、市政府《2024年全市“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益办〔2024〕8号)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益阳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任务清单》(益法办〔2024〕4号)文件要求,为帮助企业强化合规意识,提升企业预防行政违法能力,我局聚焦高频多发行政违法行为,编制了《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请参照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17日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
企业性质 |
常见违法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临街企业单位 |
临街门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行为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
临街门店的占道促销、装修堆物及作业等行为进行事前申请。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 |
全部企业 |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
单位或个人将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绿化用地;移植、砍伐城市花草树木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化设施的事项进行许可审批,通过审批后,根据审批内容要求进行具体实施。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序号 |
企业性质 |
常见违法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3 |
全部企业 |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依法报送施工项目的内容,并按审批的许可内容规范施工。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4 |
全部企业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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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将需要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事项进行许可审批,通过审批后,结合益阳市路灯灯饰服务中心指导意见进行具体实施。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序号 |
企业性质 |
常见违法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5 |
全部企业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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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序号 |
企业性质 |
常见违法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6 |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经营企业 |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企业单位设置的广告要符合市容要求,在设置前进行许可审批,并按照审批的具体内容进行实施。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 |
餐饮经营企业及食堂 |
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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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运输、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合同,并要求收运单位及时进行收运处理。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序号 |
企业性质 |
常见违法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8 |
餐饮服务业经营企业 |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对外直接排放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
餐饮服务单位开业前安装净化能力达标的合格油烟净化设施,并对油烟净化设施及时进行维护和清洗。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9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
餐饮单位依法安装合规的燃气报警装置。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序号 |
企业性质 |
常见违法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0 |
城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
建设施工场地未对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路面污染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对施工工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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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运送渣土、泥浆等材料的施工场地设置车辆冲洗场地,并及时对过往车辆进行冲洗。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1 |
城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
未采取分段作业、覆盖裸土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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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通过围挡、洒水、冲洗等措施对裸土达到有效防尘降尘效果。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序号 |
企业性质 |
常见违法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2 |
城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
未经批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
施工单位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前应取得批准,并进行公示。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 |
建设工程的开发企业及施工企业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擅自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依法报送施工项目的内容。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序号 |
企业性质 |
常见违法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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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单位对本单位的待处置建筑垃圾进行审批,并根据审批要求和范围进行处置。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 |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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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车辆管理,加强运输人员职业教育。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序号 |
企业性质 |
常见违法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6 |
建设工程开发企业 |
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擅自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依法报送建设项目内容,并按审批的许可内容规范建设。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7 |
建设工程建设企业 |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许可审批,按照许可审批的具体内容进行建设。 |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