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园广场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02 15:24 作者:夏欢 来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公园广场噪声管理,营造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公共环境,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园广场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8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路468号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邮政编码:431000,收件人:夏欢)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园广场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42032794@qq.com,并请在标题栏注明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园广场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园广场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82

 

 

附件: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园广场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中心城区公园广场噪声管理,营造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公共环境,改善我市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湖南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益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0年版)》以及《益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中心城区各公园广场的噪声污染防治按照昼间(早7时至晚22时)不超过60分贝、夜间(晚22时至次日早7时)不超过50分贝的标准进行管控。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心城区公园广场组织文体、娱乐、健身等活动应遵守公园管理部门的管理,在规定区域和规定时间开展活动。除抢修、抢险作业和经依法批准的文艺演出活动外,各类活动噪声排放限值不得超过第一条规定的标准。

三、紧急情况以及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禁止在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中心城区公园广场组织文体、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四、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中心城区公园广场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严格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园广场内严禁私搭乱接电线电路禁止在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上,未经允许私自利用基础设施电源取电。私搭乱接电线电路行为,极易引发触电、火灾或基础设施故障等安全隐患。

六、公园管理部门依照管辖区域和职责,对在公园广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进行管理,并做好禁噪宣传。

七、路灯管理部门根据管辖区域和职责,加强对在公园广场照明设施上私搭乱接电线电路的行为进行管理,并做好禁止私搭乱接电线电路的宣传与劝导。

八、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依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规定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九、文旅广体部门推动行业组织制定、发布和落实广场舞等自发性健身娱乐活动倡议、规范指引或文明公约,加强对公园广场内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

十、生态环境部门对公园广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本通告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公安局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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