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24-51001
益执通〔2024〕12号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益阳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了解决当前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益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二、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家庭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处置严管区是指白马山延伸线(西至资阳大堤)、沅益路、资北干线以南(含以上路段),长张高速公路经G536(原S308)线至桃花仑东路以西,关山路路以北(含关山路;东至桃花仑东路,西至绕城高速),志溪河大堤、康雅路、桃益路以东(含以上路段)区域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严管区。在上述区域内必须使用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建筑垃圾。
四、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严管区的运输时间限定为每日的9时至16时。因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延长运输时间的,必须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五、根据住建部2023年3月1日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全面推行运输企业市场化准入模式,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进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企业实施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核发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含运营车辆标志),纳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六、根据《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参与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安装新型平移式软篷覆盖装置、车载智能终端等设备,并在车厢尾部安装“大号牌”;其装载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净车”出场、严格按指定时间和路线密闭运输,运输沿线需湿化到位(极端天气除外),在指定地点消纳(取土)。
七、建筑垃圾产生、消纳、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按建设工程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标准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在场所出入口安装监控设施设备,及时维护保持正常使用,并将数据传送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在企业和公民个人诚信系统平台公示。
九、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在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严管区内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举报电话: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0737-6520118)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益阳市公安局
2024年3月22日
附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有关事项的通告(送审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促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告》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和老旧小区改造的持续进行,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由此造成建筑垃圾乱倾倒、渣土运输车辆“抛、冒、滴、漏”、不密闭运输等乱象,严重影响城市环境,解决当前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
二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通告》就推动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大气环境保护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起草过程
按照工作安排和职责分工,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开展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并对建筑垃圾多年的管理经验、存在问题、管理措施等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多次实地调查了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现状,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起草完成了《通告》。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九条。
第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适用范围和类型。
第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适用情形。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严管区域。
第四条 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严管区的运输时间限定为每日的9时至16时。因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延长运输时间的,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推行运输企业市场化准入模式的方式和流程。
第六条 参与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建筑垃圾产生、消纳、处置场所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 违反《通告》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市民群众监督、举报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