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噪声污染防治法》 打造法治城管
发布时间:2022-03-18 15:33 作者:胡远胜 来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正式实施,该法共分九章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更加注重强化源头防控,健全规划、标准、监测和环评制度”,3月16日下午,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六大队组织全体队员开展专题学习,副大队长袁明洁结合日常工作实际,从监管职责、主要违法情形、相关执法措施等方面对新法进行了系统学习。

直属六大队大队长傅宇表示,即将实施的《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许多内容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城管执法人员要做到熟知熟会,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工作。通过学法、懂法、用法,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保护和改善市民生活环境,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执法保障。

 

 

 

 

延伸阅读:

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四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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