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26 16:30 作者:赵双林 来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人事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办公地点:

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西路468

 

办公电话:0737-6809900


办公时间:

夏季 8:30—12:00 14:30—18:00

冬季 8:30—12:00 14:00—17:30


主要负责人:黄建华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83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益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86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建设管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中心城区(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下同)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和工程建设联合验收工作。

(二)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深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三)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维护和城市公共空间秩序方面的建(构)筑物外立面与屋顶(不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公交候车亭、政务信息亭、邮政报刊亭等占用公共空间的临时建(构)筑物设置管理及其他占用公共空间秩序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拟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指导、协调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五)承办中心城区经营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和户外广告设置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有关行政许可工作。

(六)负责中心城区违建治理方面的城市查违控违拆违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中心城区项目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联合巡查管理。

(七)负责中心城区交通管理方面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

(八)负责中心城区设置在城市公园与广场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和城市防洪排涝、城市道路与桥梁、园林绿化、照明等应急保障处理。

(九)负责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市级城市管理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十)负责在中心城区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强制权: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

2.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食品销售和流动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

4.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政处罚。

5.水利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和水域倾倒废弃物、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和水域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

(十一)负责组织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重大专项行动。

(十二)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城管执法局统一行使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治理体系。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整合优化城市管理资源,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远近统筹,上下联动,建立起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质量和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市城管执法局与市辖区、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益发20189号)执行。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综合调研、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后勤接待、综合治理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综合协调政务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法规科。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实施;拟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承办重大事项和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查;负责执法文书、执法案卷管理和执法统计工作;承担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推进依法治市建设。参与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划的编制。

(三)行政审批改革科(政务服务协调科)。统筹协调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编制和修订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牵头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各类证明(盖章)材料,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办事指南和示范格式文本等工作;牵头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负责政务窗口的综合管理,负责进驻政务窗口项目的受理、综合协调督促办理、结果回复;负责牵头开展城市管理诚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参与工程建设联合验收工作。

(四)市容科。拟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规范、标准;指导垃圾分类工作;负责设置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与屋顶(不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占用公共空间的临时建(构)筑物设置管理及其他占用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建筑垃圾调配处置管理;负责相关城市创建、复审等有关工作;负责义工、共青团工作。

(五)市政设施科。拟订市政设施管理政策、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管理与维护(不含供水、城市燃气、污水处理、地下管廊管理);负责设置在城市公园与广场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道围挡管理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负责城市路面与广场防洪排涝、城市道路与桥梁、照明等应急保障处理;参与中心城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六)园林绿化科。拟订城市绿地、公园、道路绿化、绿道等城市绿化管理政策、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城市绿地及其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参与公园绿地规划会审和工程项目的扩建会审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群众性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市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城市管理科。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会议和部门联席会议会务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协调与考核;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八)督察科。负责交办事项的督办催办,负责群众来信来访问题交办、督促、反馈及舆情应对、监督;负责牵头协调城市管理重大及跨区域综合执法行动;负责监督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队容风纪督导纠察;负责城市管理案件处置督办。

(九)财务科。拟订年度经费收支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控购申报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行装和设施设备计划申报、采购、监督、票据管理、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参与编制中心城区城市维护费年度经费计划草案。

(十)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负责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拟订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关心下一代、计划生育、工会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5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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