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施工场地未严格按照六个100%的要求 落实环保措施案
发布时间:2020-10-13 09:17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回顾:20203月当事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承接的“碧桂园·梓山府”(梓湖御园)二期商业配套C#项目施工场地未设置硬质围挡、场地内裸露土地未覆盖、堆存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链接: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当事人于2020512日向我局提交《关于申请益执罚告字[2020]60001号对我单位减轻处罚的报告》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接到我局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后,因受到新冠疫情影响,整改需要的施工人员和覆盖材料未能及时到位,导致整改落实有所延误,但其已于59日按要求整改到位,上述情节,本机关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行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承接的“碧桂园·梓山府”(梓湖御园)二期商业配套C#项目施工场地未设置硬质围挡、场地内裸露土地未覆盖、堆存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2020323日,我大队对该案立案调查处理。52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提醒: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进一步提高我市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我市坚持源头治理,要求各建设工程均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务必做到“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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