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24 13:39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     [字体:  ]

解读《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按照相关规定,现对《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64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解读说明:

一、 文件政策背景

2021年11月,国家医保局发布了2021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经过本次目录调整,共有74种药品被调入目录,11种药品被调出目录,最终2021版国家目录内共计2860种药品,其中西药1486种,中成药1374种,中西药比例基本持平。实现了药品目录结构更加优化,医保资金使用更加高效,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更高的目标。

二、 文件依据

《通知》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规定和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三、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内容共三个部分,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调整支付范围。一是说明了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的构成和调整情况;二是明确了我省消化期药品的截止支付时间;三是对特药到期的品种进行了延期;四是说明了我省将开展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的调整工作。

(二)完善支付标准。一是说明了自付比例设置的总体原则;二是对中药饮片的自付比例设置做了说明;三是明确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新规格申请流程和挂网要求。

(三)具体工作要求。一是强调了国家通知的相关要求;二是明确了全省统一执行国家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省局对国家新版目录将统一维护更新系统;三是要求各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四是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国家新版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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