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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补偿费和有偿使用价格

  (1)耕地开垦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收取)

  优等水田7.8万元/亩(优等旱地5.2万元/亩);高等水田7.4万元/亩(高等旱地4.6万元/亩);中等水田6.6万元/亩(中等旱地3.8万元/亩);低等水田5.9万元/亩(低等旱地3.7万元/亩)。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及面积由征收耕地开垦费时上一年度经国家确认的耕地质量等别更新成果确定。

  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对应耕地类别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征收。

  (2)土地出让价款

  以市县城镇基准地价为主的政府公示地价体系成果为基础,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土地用途、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宗地内涵的修正系数计算得到宗地基准地价法评估价,综合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等方法,最终价格以招拍挂成交价格为准。

  (3)矿业权出让收益

  中央和省级登记矿业权,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省、市州或省财政直管县市按照4:3:3的比例分成。市、县登记矿业权,省级不参与分配,由中央、市州或省财政直管县市按照4:6的比例分成。

  (4)矿业权占用费

  中央、省、市州、县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业权,其矿业权使用费分别留中央、省、市州、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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