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26-01003
益赫政办发〔2026〕4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7日
赫山区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流转进场交易,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进场交易的宣传动员、网点建设、资格确认、审核审查和监督管理,区交易中心负责交易平台运维、系统培训、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合同鉴证等平台系统维系工作,区经服站负责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的业务培训、操作指导和督促督查。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进场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进场交易范围
第四条 进入区交易中心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经营性建设用地、草地等集体资源经营权流转1年以上,不论金额大小。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入股、转让,不论金额大小。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额3万元及以上的涉农小微工程建设和农用物资采购项目。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售、报废金额1万元以上集体资产资源项目。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集体资金对外投资入股,金额10万元以上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场公开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进场交易规则
第五条 进场交易出让方必须是乡镇街道和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场交易标的物必须权属清晰,标的价格底价明确。
第六条 进场交易受让方是新型经营主体的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相关资质证明,是经营个体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资信状况。
第七条 进场交易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公开公正原则:平台挂网,公开竞价,结果公示。
3.民主决策原则: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4.分级分类原则:根据交易标的额、期限、类型,实行差异化管理。
5.便民高效原则:简化程序,缩短时限,降低门槛,减轻基层负担。
第八条 进场交易严禁下列行为:
1.应进未进、场外交易或私下交易。
2.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交易。
3.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围标串标交易。
4.泄露交易保密信息,隐匿交易合约资料。
第四章 资产价值确定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也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实施。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进场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
集体经营性资产出售、报废单价原值10万元以上的,鼓励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市场评估。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流转价值,进场交易底价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与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确认,或参照本集体经济组织同类资产、资源历史成交价格在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竞价。
第十一条 小微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底价确定,参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规定,实行平台挂网,通过竞争性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入股,非货币资产价值以评估价为准,出资货币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总量为准。
第五章 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执行以下操作流程:
1.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交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公示,报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和审核审查。
2.由集体经济组织登录依法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子平台,依序填写交易项目标的名称、坐落位置、面积规模、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保证金等基本信息,上传权属证明、价值评估、民主决策等相关材料。
3.乡镇街道平台中心对拟进场交易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规则要求的提交依法确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交易事项,一般项目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4.公示公告期满后,区交易中心组织公开竞价。
5.竞价可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或两者结合的方式。
6.竞价完成后,交易结果在区乡平台中心和村务公开栏进行结果公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7.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在区交易中心现场签订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制定的规范合同。
8.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或受让方承担,区交易中心按发改部门审核审批收费标准收取,并向交易双方出具合法票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标准的依照执行。
第六章 进场交易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区、乡、村三方同步指导、监督体系:
1.村级监督。村级拟进场交易信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定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决议内容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和交易平台同步公示,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及其成员广泛监督。进场交易取得的收益必须纳入集体账户统一核算,形成的资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2.乡镇街道监督。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的日常监管,发现应进场未进场、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告区级对应主管部门。
3.区级监督。区经服站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平台监测、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全区进场交易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督促限期落实整改。
第十五条 对违反进场交易规则规定的,由乡镇街道予以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因拒不改正、弄虚作假,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区经服站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没有作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