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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公示信息清单
2026-03-30 15:46来源: 县应急局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现将本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裁量权基准、救济途径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桃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权。

二、主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贺立辉、胡亮、刘舜、易镇陵、任妮、赵云、符振华、李俊、龙桂馥、张赞、薛伏祥、刘林志、殷周喜、文小平、李利人、张遥、颜晓莹、符茂麒、夏海青、苏振宇、汤立波、胡望强、吴努文、李文彪、李尚时、熊胜、彭晓月、陈超、刘烁、刘建、朱云、曾泽伟、吴国强、康湘武、李勇、蒋石岗、莫彪、李鹏。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承担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和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石油开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协调全国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依法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行政权力事项如有变化,按照程序调整后的职责执行。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1、行政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出示执法证件→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档案→制作检查表→发现违法线索的,依法处置或移送有关机关→留存检查记录并归档。

2、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与告知→申辩或听证程序(特定情形适用)→作出决定→执行与结案。简易程序可通过表明身份→说明事实理由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填写预定格式编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 报所属机关备案。

3、行政强制:启动与审批→现场实施与制作文书→保管与处置→结案。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公示

本局不自行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执行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部发布的通用裁量基准: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和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湘应急发﹝2022﹞9 号)。

七、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桃江县人民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诉讼

诉讼机关:沅江市人民法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