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返回
《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6-09-23 19:48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

为便于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做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现就《通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工程施工、矿山作业、物流生产等领域常用设备,其作业过程会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是影响县域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污染源。为持续改善安化县大气环境质量,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控,落实上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湘环办〔2026〕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的起草过程

本通告(草案),于2026年6月初形成《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初稿;7月9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面向社会公众征求《通告》意见建议的公告,未收到不一致的建议。同时征求了相关县直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均未收到不一致的建议。8月形成送审稿,通过了安化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对司法局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相关范围与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指各类工程作业、生产运营用移动式机械,包含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起重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平地机、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履带吊车、履带启动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桩工机械、凿岩机械、堆高机等机械设备。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一是排放阶段为国二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无环保编码、环保信息标识、无法判定排放阶段的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三是经检测,排气烟度超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2018)标准限值要求;四是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见明显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明确低排放管控区域及管控模式

本次划定的低排放区域实行24小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全县管控区域为:东坪镇、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属地管辖区域,安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区域;全县在建项目施工工地、矿山、重点行业企业和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管控区域内仅允许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明确豁免情形

应急抢险、防灾救灾、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紧急场景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禁用规定限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报备。

(四)明确内部管理要求

禁用区域严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作业。现有滞留管控区域内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自通告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退出管控区域。

管控区域内投入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完成环保编码登记,悬挂环保编码标识标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作业。

(五)明确监督执法分工

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将线索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通告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审:李  斌

二审:童智勇

三审:王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