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6-00003
安政通〔2026〕3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 告
为持续改善县域大气环境质量,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湘环办〔2026〕4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划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及具体标准
(一)认定对象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指各类工程作业、生产运营用的移动式机械,具体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起重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平地机、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履带吊车、履带启动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桩工机械、凿岩机械、堆高机等机械设备。
(二)具体标准
1.排放阶段为国二及以下标准的;
2.无环保编码、环保信息标识,以及无法判定排放阶段的;
3.经检测,排气烟度超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标准限值要求的;
4.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见明显黑烟的。
二、禁用范围及管控要求
(一)禁用范围
对以下区域实行24小时全天候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东坪镇、县城南区管辖的城市建成区,安化经开区规划区域;全县在建项目施工工地、矿山、重点行业企业、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
(二)管控要求
1.严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作业。对目前滞留在管控区域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撤出管控区域;
2.投入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均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完成环保编码登记,并规范悬挂环保编码标识标牌,经尾气排放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展作业;
3.仅限使用新能源或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豁免情形
应急抢险、防灾救灾、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紧急场景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禁用限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进行报备。
四、监督与执法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且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相关部门应当将线索移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五、施行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