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背景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安化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安政办发〔2023〕24号)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按照省市县要求,我县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2024年9月12日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函〔2024〕45号)要求组织对全县2022年清理后“重新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至2024年9月1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乡镇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工作。
三、清理过程
(一)积极部署。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充分认识到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9月12日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函〔2024〕45号),县人民政府(含县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定由县司法局牵头,各起草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负责清理,同时对清理范围、工作职责、清理标准、工作要求进行规定。
(二)认真开展。一是明确范围。本次清理范围是县人民政府2022年清理后“重新公布”“继续有效”的文件以及至2024年9月1日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次清理的县人民政府(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共152个,涉及35个部门和单位。二是明确清理原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单位,严格遵循“能废止的坚决废止,已失效的不再执行,需修改的尽快修改”的原则进行清理。三是明确工作职责及清理标准。严格对照文件要求相关单位按照目录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县人民政府(含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和本乡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按时向司法局报送清理建议和结果。四是认真评估。县司法局10月初第一次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针对各起草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开展评估工作,在评估过程中多次与起草部门沟通对接,将152个文件的清理意见按五类分类汇总,于10月底旬将汇总表发送至各个单位再次征求起草部门的意见,确保评估结果准确有效。于11月中旬形成本次清理结果的决定。
四、清理结果
确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8件、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重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