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二)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5-03-17 10:47 浏览量:
字体: 小 大

  近几年,网购逐渐成为主流购物方式之一,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逐年上升。所以去年,《新消法》中提出的“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即网购后悔权,成为了最大亮点之一。可现实中,一些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无理由退货。针对这一情况,《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

  平时喜欢网络购物的王女士,前段时间就因为在网上买到的一双不合脚的鞋,而伤透了脑筋。

  市民王女士:“我上次买了双鞋,可是因为收到的时候,大小不合适,我就申请了退款。”

  既然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商家也同意了,王女士便欣然将鞋快递送回商家,可没想到的是,商家却以没有收到货而拒不退款。

  市民王女士:“后来过了几天,快递显示商家已经签收,可商家又说不退款了。”

  这一来二去半个月过去了,王女士电话也不知道打了多少个,始终没有一个结果,最后,王女士只好吃了个哑巴亏。不过在3月15号即将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像王女士这样的消费者在网购时发生退货纠纷,再也不用担忧卖家无理拒绝退货申请了,因为《处罚办法》规定,如果没有得到消费者确认,商家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商家却以已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以及收到货却不办理退货手续、或是未退款,有以上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最高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除此之外,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在《处罚办法》中也有提及。这些“霸王条款”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被处罚。针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处罚办法》也规定了同等的处罚,最高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益阳广播电视在线作者: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