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重新修订印发了《益阳市城市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原因?
(一)原《办法》已失效
2017年我市出台了《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配套制定了《办法》,作为对《条例》的深化与补充。目前,原《办法》已到期失效,需对其进行修订,以继续推动对《条例》的落实。
(二)现实有需要
1.原《办法》明确成立的益阳市山体水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已在2022年议事机构清理中撤销。
2.原《办法》涉及部分市直部门的名称、职能职责等内容,在机构改革中发生了调整。
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精简优化基层考核的通知》以及省、市级相关为基层减负要求,原《办法》中涉及的考核、奖惩以及评估等制度需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办法》修订依据?
根据《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文件名称的修订
因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已无规划区概念,将《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办法》修改为《益阳市城市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办法》。
(二)部门专有名称及职能职责的修订
1.《办法》中近年来因机构改革名称变更的单位,名称予以修改。如:市城乡规划部门”与市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2.因领导小组”已撤销,《办法》中涉及领导小组”相关内容予以修改。
3.将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已无法履行的职能职责予以取消。如:第一责任人制度、公示制度、巡查制度等。
(三)相关制度的修订
1.修改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区两级领导小组建立山体水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修改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召集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民政、文旅广体等市直有关部门召开山体水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处理山体水体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2.取消市、区两级奖惩考核制度。改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山体水体保护相关工作”,并建立山体水体保护第一责任人制度”。
3.修改评估报告制度。由市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年度实施情况和山体水体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修改为一年一报送,三年一评估报告制度”,每年形成工作报告,报告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每三年组织专家团队对我市山体水体进行一次体检”,形成专业调查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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