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职责分工)。明确了交通基础设施、建筑施工、居民住宅共用设施等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6月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2023年1月3日,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委联合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其中第42条明确提出:各地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噪声污染防治法》中除已明确责任部门的条款外,另有13条条款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二、编制原则
本次编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国、省最新政策文件,结合《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益办〔2024〕9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管执法问题协调会议备忘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益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管理及行政许可权移交的公告》等文件规定。二是依据各部门“三定”方案的职能职责规定,并充分征求部门意见,形成共识。三是借鉴其他市州做法,结合现有监管执法模式等实际情况,制定分工方案。四是针对有争议条款组织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确定。
三、主要内容
《职责分工》共涉及《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四十三、四十六、七十、七十二、七十三、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和八十四条,涉及发改、教育、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文旅、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职责。《职责分工》将噪声的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等职责进行了明确。监管方面,由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监管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违法行为查处方面,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建筑施工、电梯等特种设备、共用设施设备噪声处罚权;公安、城管执法部门按职责行使社会生活噪声处罚权;市场监管部门行使对生产、销售淘汰的设备的处罚权;海关部门行使对进口淘汰的设备的处罚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行使对使用淘汰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