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含音频解读)
近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益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政发〔2020〕10号)实施后,房屋征收部门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过程中,因缺乏未登记建筑认定具体办法,各征拆项目存在认定依据不统一和补偿标准不一致现象,导致被拆迁户相互攀比,不利于“认定公正、补偿公平”。
为规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政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参考借鉴了省内长沙等市州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原则、部门工作职责、认定程序、认定情形和标准等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原则的规定。《办法》第二条至第四条明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适用范围为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并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正当、公平公正、结果公开原则。
(二)关于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规定。根据各部门职能职责,《办法》第五条强化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旅广体等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职责。
(三)关于认定程序的规定。《办法》第六条确定认定程序按照《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政发〔2020〕10号)执行。
(四)关于认定情形和标准的规定。主要以1996年1月1日(原益阳市城市规划处设立时间)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时间)两个时间节点明确认定和补偿情形。其中,《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八项具体情形,应当依法评估,经认定可参照合法性建筑予以补偿,并扣除征收决定发布之日相关报建、办证等费用;《办法》第八条明确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超出基准容积率的房屋,协商不高于房屋征收评估价值的60%予以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2008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超出基准容积率的房屋,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关于其他事项的规定。《办法》第十条明确拟征收范围公告公布后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明确未经登记建筑面积测绘依据、被征收人义务和工作人员职责、实施时间等事项。
- 益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