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益政发〔2021〕9号)的文件要求,我市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益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因规定的主管部门与机构改革后的职能部门不符等原因,已于2021年12月10日被宣布失效。因此,市城管执法局依据上述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益阳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失去上级政策支撑、面临失效。同时,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新修订或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益阳市城市综合管理办法》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又对我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确有必要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管理实践,重新制定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牵头起草了《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局在起草过程中开展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对我市建筑垃圾多年以来的管理经验、存在问题、管理措施等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研究;多次实地调查了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现状,充分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严格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程序规定,先后向三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发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告,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相关程序经司法部门审定,符合决策程序要求。起草过程中,共收集听证代表建议意见20条和部门意见6条,吸收采纳意见建议21条。
三、主要内容
《办法》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学习借鉴了我省长沙、常德、衡阳等地的经验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市实际,主要包括总则、源头管理、运输管理、利用和消纳、监督管理、附则等六个方面的内容,重点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关于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的规定
加强源头管理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来说意义重大,为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便民利民,《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将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家庭装修垃圾列入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的范围。第十一条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施工现场的管理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的投放管理责任和管理要求。
(二)关于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规定
建筑垃圾运输是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重要环节。《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和专业化运输制度,以及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和条件等内容,上述条款为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的源头管理确立了基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了跨区域转移建筑垃圾的办理规范,使之有章可循,同时也为职能部门加强管理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
(三)关于建筑垃圾消纳及综合利用的规定
《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重点规定了设置消纳场应当纳入整体布局和规划、设置消纳场的条件以及禁止性规定和运营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场所的行为规范等内容。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相关优惠政策和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具体领域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便利措施,多措并举,共同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综合利用。
(四)关于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城市建筑垃圾实施相关单位综合监管、考核评价等制度,并纳入行业监管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施运营考核制度以及考核结果运用等内容,这一规定也是《办法》的特色和亮点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建筑垃圾监管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和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等内容。
- 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