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要求,益阳市人民政府在履行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后,发布了《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至2020年12月31日,该补偿标准已实施了3年。2021年7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规定,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将各市州的征地补偿标准上调5%,并明确“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分类进行规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通知》出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相关要求。
(三) 湖南省及益阳市近3年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未来的预期,以及物价、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综合因素。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范围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规定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明确了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二是确认了征地补偿区片原以区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区片单元不再重新划分。三是明确了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相应的地类系数。此次地类系数基本上沿用了原标准的相关规定,同时为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从源头上控制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此次由按标准的1.2倍调整为2倍执行。四是明确了本标准实施的时间,并对本标准实施前已启动相关工作的,分情况进行了规定,以保持政策的衔接性与连续性。五是对调整后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明确。考虑到2018年的调整幅度达到了30%左右,执行时间只有3年,且近两年受疫情的持续影响,经济处于下行趋势,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中的幅度,将全市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上调5%。
- 一图读懂《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22-03-16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2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