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海绵城市建设通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兼具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改善水体生态和雨水资源利用等多项功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0号)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把海绵城市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明确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为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0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建城函〔2014〕275号)。
三、制定过程
1.《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市直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
2.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审查机构审查出具法制审查报告,确认《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合法。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符合法制审查要求和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四、主要内容
《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条,阐述了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适应的建设项目类别,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及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等内容;同时对项目的前期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维护管理以及考核管理等做了明确要求。
(一)职能职责。益阳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挂益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海绵办)牌子,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控制指标纳入各层级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规划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项目前期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益阳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工程(以下简称海绵设施)建设标准图集和《益阳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市发展改革委应指导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的各项前期论证工作;在建设项目土地供应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明确各地块雨水排放总量、可渗透面积等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控制指标及要求,并纳入土地供应审批管理,对已合法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委托规划设计时,对设计单位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规划方案应满足《益阳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依据《益阳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整体一致。
(三)建设管理。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益阳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要求,并落实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益阳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对其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海绵设施审查结论,对符合《益阳市海绵城市设计导则(试行)》和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的,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设施内容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审查海绵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海绵城市目标。
(四)竣工验收和维护管理。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设施的建设情况;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验收备案,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海绵设施维护管理技术规范,建立海绵设施维护管理检查和考核制度。
(五)考核管理。市海绵办具体负责组织对城市建成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 关于印发《益阳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