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修订背景
(一)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令﹝2013﹞1号文件已经到期。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2014年2月22日,湖南省颁布了《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我市于2013年5月14日出台了《办法》,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依据。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法》的有效期为5年,该《办法》虽经司法局认定延长,但目前已到期。
(二)市委、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部门的职责职能作出了重大调整。
(三)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奖励和补助标准及执行,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办法》的内容、标准等根据实际工作需做进一步的调整修订。
二、《办法》的法律政策依据和修订过程
(一)法律政策依据
《办法》的修订以市政府令〔2013〕1号令为基础,主要政策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
(二)修订过程
自2018年底开始,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就酝酿修订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办法,并做了前期调研和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1.学习借鉴了外地成功经验做法。在修订过程中,市住保中心查阅了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岳阳、邵阳、郴州等市州最新的相关政策,并组织相关人员赴湘潭市实地学习经验做法,在征补标准、奖励办法、困难补助等方面充分借鉴了其他城市的做法。
2.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2018年底分别向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规划、国土、住建、发改、财政、审计、国资委、城建投等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各单位积极参与,均提出了宝贵的书面意见;市住保中心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在执行市政府令〔2013〕1号过程中凸显的问题和不足,起草修订了《办法》。2020年5月,住保中心向各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函,征求《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并组织座谈会面对面听取修订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再次进行修订完善《办法》;6月,住保中心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单位和中心城区征收部门召开了《办法》修订会议,反复听取意见;7月,住保中心又向各区县(市)和市直相关单位发函,征求《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改草案)》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2020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实施办法》。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在原《办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大体上与原《办法》保持一致,共分为总则、征收决定、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补偿、搬迁和其他规定、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工作职能调整。《办法》明确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随着机构改革相关职能的调整,我中心多次与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和市委编办对接,并根据市委编办的回复意见,具体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行使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职责时,可使用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名义和牌、章。
(二)工作经费和征收总成本。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文件中有明确要求,本次修订明确了工作经费的用途和纳入征收总成本的各款项。
(三)评估公司选取。评估公司选取原在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发布后,为便于工作推进,本次修订更改为在房屋拟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选取。
(四)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调整。市政府令〔2013〕1号已颁布实施6年,考虑到6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快,物价上涨等因素,参照省内其他地市的做法,本次修订大体上保持原体系不变,调整内容主要是提高补偿标准等。具体如下:
1.主体评估价值、装饰装修、整体配合奖、住改非等补偿维持不变,与原《办法》保持一致。因国有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安置的租金补贴不便于计算,本次修订取消租金补贴条款。
2.搬迁费。原标准1000元/次,现提高至2000元/次。
3.临时安置费。原货币补偿标准600元/月,现提高至800元/月。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统一按房屋整体评估价值的5%,现根据省政府令第268号规定,按房屋整体评估价值的7‰/月给予被征收人,累计不超过房屋整体评估价值的5%;同时明确房屋整体评估价值为主体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
5.按期签订协议和按期搬迁奖励。按期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为住宅或商业用房的,按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原标准为100元)奖励;其他房屋按每平方米100元(原标准为50元)奖励。按期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被征收为住宅或商业用房的,按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原标准为50元)奖励;其他房屋按每平方米50元(原标准为20元)奖励。
6.购房补助。原标准为1200元/平方米,现提高至1300元/平方米。
7.寻房补助。原标准为8000元/户,现提高至10000元/户。
综合以上各项调整,本次送审稿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如实行货币补偿,共增加各项补助、奖励约300元/平方米,如实行产权调换,共增加各项补助、奖励约200元/平方米。
- 关于印发《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