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0-04-08 16:3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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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是调节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手段,其在推动市属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工资总额管理又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历来关注度很高。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由市人社局牵头制定了此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32 号)

三、起草过程

一是组织了调研。市人社局与市国资委一起先后到岳阳市人社局、常德、衡阳、长沙市国资委进行了学习调研,学习借鉴了他们一些先进的做法。

二是组织了讨论。方案初稿出来后,市人社局与市国资委征求了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社局、四家融资平台公司的意见,经过多次沟通讨论,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

三是在市人社局官网上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不同意见。

四是已报省人社厅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按省里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8章36条。

第一章总则,第1—4条,说明了起草法律依据,明确了本办法的总则、适用范围、管理对象、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第5—8条,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监管企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企业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工资总额分类管理,第9—11条,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由监管部门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商业类竞争企业、商业类功能企业、公益类企业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第12—17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编制范围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相一致,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和效益预算指标构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每年一季度报监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第五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18—24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有三项: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劳动效率对标调整机制、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机制。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监管部门按照工资指导线、监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根据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

第六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第25—29条,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原则,强化全员业绩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七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第30—35条,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的监督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第八章附则,第36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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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作者: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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