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外侨旅发〔2016〕5号
关于印发《益阳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旅游局(办),旅行社及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业发展,鼓励和调动相关单位开展旅游宣传营销的积极性,现将《益阳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益阳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
益阳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2016年1月26日
附件:
益阳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旅游促销力度,扩大益阳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努力打造全国旅游休闲示范城市形象,全面推进益阳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益阳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主要是指为宣传推介益阳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或组织招徕市内外游客来益阳旅游的旅行社或个人。
第二条 益阳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旅游促销奖励的兑现发放实行申报制。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益阳市旅游促销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旅游地接人数促进奖
1、地接旅行社招徕游客来益阳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或星级乡村旅游景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
(1)市内游客:按每人次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市外游客:按每人次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境外游客:按每人次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地接旅行社招徕游客来益阳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或星级乡村旅游景点、安排1个以上正餐但未住宿的:
(1)市内游客:按每人次2.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市外游客:按每人次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境外游客:按每人次1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旅游组团规模奖
1、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来益阳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或星级乡村旅游景点、且住宿1晚以上:
(1)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旅行社0.3万元;
(2)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旅行社0.6万元;
(3)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旅行社1万元。
2、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自驾车队来益阳旅游、人数在100人以上、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或星级乡村旅游景点且住宿1晚以上的,按每次500元的标准奖励组织方。
(三)旅游地接组织排名奖
1、旅行社地接组织排名奖。对旅游地接人次数排名前6位的旅行社进行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2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1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0.5万元。
2、区县市旅游局地接组织排名奖。对旅游地接组织工作完成较好的区县市旅游局进行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2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1万元,三等奖各奖励0.5万元。
(四)旅游作品奖
当年在国家级或省级或市级主流媒体上发表正面宣传益阳旅游作品的,其作者可获得500元或300元或100元的旅游作品奖,属头版头条的分别增加一倍奖励。同一件作品不累计奖励。
第三章 奖励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奖励申报。旅游地接人数促进奖和旅游组团规模奖实行提前报告制。旅游作品奖和旅游地接组织排名奖实行年度申报制,申报资料为签字盖章后的纸质资料,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奖励审批。
(一)受理。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场科负责受理奖励申报。联系电话:6206320,传真电话:6206585,电子邮箱:529962587@qq.com。
(二)考核。《益阳市旅游促销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批准。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场科提出奖励实施方案,经局务会讨论、党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发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造假、虚报等方式申报旅游奖励,一经发现并查实的,取消当年度奖励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旅游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纪违法行为,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取消申报单位下一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