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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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6-16001

益规发〔2016〕58号

益阳市规划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规划局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湘建法[2016]32号)、《益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益政办发[2016]22号)等文件,市规划局对《益阳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益规发[2015]24号)予以修订,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规划局

2016年11月28日



益阳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益阳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益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规划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本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不应公开。

第四条 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职责:

(一)法规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普通程序的受理、甄别归类、统计归档等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各科室、分局作为承办部门,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制作和发布审批;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调取、整理、制作、答复等具体工作。

(四)信息中心负责与局官网相关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发布,接收信息公开申请并转交法规科等工作。

 

第二章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市规划局在生成政府信息时,为保障公民权利,加强社会监督,应当依法对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如下:

(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在发文底稿的“机密程度”处应标注“拟公开”字样。

(二)办公室在发文审批时,对文件进行保密性审查。

(三)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发文的,承办部门应将该政府信息电子档发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统一发布至局官网;或由承办部门组织通过展板、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方式公开。

(四)已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部门报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正式发布(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应当公开的行政公文等信息;

(二)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市规划局审批或组织编制并依法批准的应当公开的城乡规划;

(四)应当公开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办事指南和办理结果;

(五)城乡规划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一定时间内,有较多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同意,可按主动公开程序予以长期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应当依照规定征求权利人意见。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申请多个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应当提出多个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通过法规科,或相关科室、分局当面提出申请。

(二)通过相关政府机关官方网站提出网上申请。

(三)以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分简易和普通两种处理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申请人向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科室、分局当面提出申请,由该机构当场答复。

普通程序是指申请人通过当面或网络提出申请,由法规科受理,并批转至相关科室、分局办理和送达。

普通程序适用于市规划局所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能够证明身份,说明与该政府信息相关。

(二)接待申请人的科室或分局便于调取该政府信息。

(三)不属于本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不涉及他人隐私、商业秘密,且公开后不会造成第三方合法权利受损。

(五)申请公开形式和获取方式操作便捷,能当场答复。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简易程序如下:

(一)经承办部门审查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直接受理。

(二)由承办部门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根据申请事项,调取信息,或现场制作政府信息载体。

(三)以合理方式当场答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按照普通程序向市规划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通过益阳市政府网站、局官方网站提交网上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复印件);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提交组织证明扫描件(复印件)。

(三)提交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

1、由代理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等)办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复印件);

2、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复印件)。

(四)提交或出示其他证明,包括:

1、非法定代表人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应同时提交授权该办理人负责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委托书;办理人应当向受理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2、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受理工作人员出示该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说明或文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能够证明需要的除外。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或军官证;本规定所称的组织证明可以是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叙述内容,由受理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由受理工作人员代填的申请表,经申请人以签字或按指纹等方式确认无误后生效。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普通程序如下:

(一)法规科负责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信息中心接收网络申请后,转交法规科受理。

(二)法规科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不足或信息模糊的,应当做出补正告知并留存其材料。

2、无法联系申请人的,应登记后留存一年。一年后仍未能确定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视为申请无效。

3、申请人提交材料正确且齐全的,将申请事项批转至承办部门办理。

已整理归档的信息,局办公室为承办部门;尚未整理归档的,相关科室或分局为承办部门。

(三)承办部门按规定办理该申请事项。

办理期间,承办部门审查认为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应当按规定征询第三方意见。

办理期间,依照本规定出现答复期限重新计算、中止或恢复情况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期间,承办部门审查认为该政府信息涉及保密事项的,应当提交办公室进行保密性审查。

(四)承办部门按规定做出答复意见,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送达。答复“准予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制作该信息载体。

(五)承办部门办结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交至法规科。

(六)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市规划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向市规划局提出更正申请。

第二十条 向第三方征询意见的程序如下:

(一)承办部门在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送达《征询意见函》,详细说明询问事项,并明确告知对方应在接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二)承办部门应就征求意见相关事宜,主动与第三方本人或其主要负责人保持联系。

(三)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对答复期限的中止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做出答复意见的依据如下:

(一)不属于市规划局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应当答复“无此信息”。

(二)该政府信息需要汇总、加工或另行制作,工作量较大且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可以答复“无此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答复“不予公开”。

(四)经审查认为该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确无关系的,可以答复“不予公开”。

(五)经审查属于市规划局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答复“准予公开”。

市规划局已经主动公开的,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市规划局尚未主动公开的,应照申请人要求送达,并及时主动公开。

(六)经审查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答复“准予公开”。

(七)经审查涉及政府信息中含有应当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答复“准予公开”。

(八)经过征询第三方程序的,应当以第三方回复意见作为答复依据。

1、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办理人应答复“准予公开”。

2、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办理人应答复“不予公开”,或就该部分信息作出不予公开的区分处理。

不公开该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承办部门分管局领导批准,应当公开。承办部门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向第三方作出书面说明。

3、有证据证明第三方已收到书面通知,逾期不答复又不提供不答复的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答复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答复意见书》。

(一)答复期限的起算时间为申请受理之日。

申请人补正材料重新申请的,答复期限重新计算。

申请人在申请受理后对同一事项又提交新的材料,答复期限重新计算。

(二)通过本规定简易程序办理的,应当场送达,但当场送达确有困难的除外;不能当场送达的,答复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三)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承办部门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四)办理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意见的,答复期限自《征询意见函》送达之日起中止;于收到第三方回复,或第三方回复期限届满次日起恢复。

(五)办理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的,答复期限自事由发生之日起期限中止;于妨碍消除次日起恢复。

第二十三条 答复“准予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依申请人要求的提供形式制作或整理拟公开信息载体。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并向申请人解释说明。

第二十四条 答复“准予公开”,且申请人申请当场查阅的,承办部门应制作《当场查阅政府信息记录单》备查。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向市规划局以外的主体送达文书,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当面送达的,应当要求接收人签收《送达回证》。

(二)通过网络送达的,应当以邮件的方式发送,保留发件记录和附件,截图打印备查。

(三)通过信函送达的,应当以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留存寄件存根备查。

第二十六条 承办部门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应当自收到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更正申请处理决定》。

市规划局无权更正的,应送达《无更正权告知书》;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更正机关的,应将转送该行政机关。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向申请人提出返还垫付费用的要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要求返还的费用只能是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等成本费用;

(二)必须在费用产生之前与申请人协商一致;

(三)办理人出于便利申请人的考虑,以个人财产替申请人已经先行垫付费用;

(四)各项费用必须符合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五)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办理人不得要求其返还。相应费用可按照市规划局报账程序处理。

(六)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或办理人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办理人不得要求其返还。相应费用可按照市规划局报账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向我局调取政府信息,我局应当配合。向该机关提供信息参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普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经批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九条 根据《益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办法》(益政办发[2016]2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市规划局应当办理并答复经益阳市人民政府批转至市规划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第三十条 对批转至市规划局的申请事项,不得再次批转至市规划局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依职权办理和答复。

第三十一条 办理经批转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局办公室接收经批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交由法规科甄别归类,并批转至相关部门承办。

(二)承办部门依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普通程序办理、答复。

答复经批转的申请,一般以“市规划局受益阳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名义,加盖市规划局印章。

特殊情况也可与益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协商,以市政府的名义,加盖市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三)承办部门按规定将《答复意见》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局接收、办理和答复经批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接受益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的监督。

 

第五章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信息。

(四)涉及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发布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但尚未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政府信息。

(七)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八)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政府信息,经局务会议认定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性质、重大的社会影响,并且公开后不会影响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党政军首脑机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寓所和经常性活动场所的地下专业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图文资料。

(二)不对外开放的国防科研生产、试验、训练基地的城市现状图、规划总图的图文资料。

(三)国防工程、国家级科研工程(课题)的关键部位的勘察、设计、施工资料。

(四)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防洪、人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图文信息。

(五)信息载体上记有国家秘密标志的。

(六)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五条  涉及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领导批示意见;

(二)局党组会、局务会、局业务会会议记录;

(三)业务案件和公文运转过程中的信息;

(四)内部资料;

(五)其他属于工作秘密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批过程中,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建设单位提交的尚未公开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二)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涉及企业的人力配备、技术力量、设备状况、工艺流程、尚未公开的经营盈亏状况、管理经验、建设项目的银行存款证明等商业秘密;

(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

(四)其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草拟、审议中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草稿,存在不定因素尚未决定公开的;

(二)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

(三)审查、讨论中的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等,存在不定因素尚未决定公开的;

(四)其他涉及安全与稳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规划局监察室负责对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具体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中,涉及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事项的,由法规科负责,局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 监察室应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以下情况调查处理:

(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政不作为的。

(二)违反本规定告知义务、按期限处理、按期限答复、制作文书材料、签字审批、按期限送达等程序性规定的。

(三)应当予以保密性审查而未审查的。

(四)因工作人员处理不当致使申请人、第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受损的。

(五)工作人员未履行审慎义务,致使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市规划局工作人员越权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提供政府信息时违法违规收受财物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违纪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有权向局监察室投诉或举报,监察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对市规划局做出的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下列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一)向局监察室投诉或举报;

(二)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

(四)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室的,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15年7月7日颁布实施的《益阳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益规法[2015]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益阳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所需材料一览表》

(三)《国家机关依法调取政府信息申请表》

(四)《当场查阅政府信息记录单》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意见书》(参考)

(六)《经批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参考)

(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征询意见函》(参考)

(八)《政府信息公开文书送达回证》(参考)

(九)《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处理决定书》(参考)

(十)《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参考)

2016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有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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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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