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20-18001
益交发〔2019〕167号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现将《益阳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2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事务中心、局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0年1月3日印发
益阳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进行廉洁有效管理,依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湘交基建〔2018〕120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湘交基建〔2018〕116号)及《益阳市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益交发〔2018〕339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纳入省、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监管,由国家及各级政府投资的、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含省立项的非国省道公路、独立大桥、隧道等)等项目的工程变更,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由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渡改桥、危桥改造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工程施工、监理和工程预算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在项目建设中如存在不可遇见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设计等原因,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技术标准,保证工程的安全性;
2、有利于深化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3、有利于节省工程投资,控制工程建设规模;
4、有利于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
1、施工图设计地质勘察不详或施工中揭露的工程地质条件或水文地质条件与设计所依据的地质勘察资料有重大差异;
2、国家法规、政策或有关技术规范有重要改变;
3、因采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或缩短工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而出现的改变;
4、原施工图设计时某些依据或条件的重大变化;
5、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改变。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得变更:
1、由于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2、由于施工单位的错误施工导致地场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3、由于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第六条 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重大变更:项目路线起止点、连续1公里以上路线方案发生调整;路基宽度发生变化;路面结构型式(含结构层类型、宽度、厚度、顺序等)发生变化;大桥及以上桥梁的数量、结构型式等发生变化;隧道的长度、宽度、照明、通风设施等发生变化;安保设施数量减少、防护等级发生降低变化;公路管养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及规模发生变化;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控制单位工程)等均属重大变更。
(二)较大变更:单项工程变更费用的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重大变更为较大变更。
(三)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费用的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变更为一般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内容:增加或减少施工图设计中任何工程的数量;取消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单项工程;改变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改变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型、位置和尺寸。
对于桥涵、排水及防护工程,当结构性质未发生变化,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略有增减;或者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对照,其工程量清单中数量有遗漏或多列属于正常计量范畴,不属于工程变更。
第八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可提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九条 工程变更最终以《工程变更令》的形式由建设单位签发。工程变更申报及审批的基本程序是:
1、一般变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并签发《工程变更令》。建设单位按《非重大变更工程季度报表》填报其变更内容,每季度末报市局基建科备案。
2、较大变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建设单位签发《工程变更令》。建设单位按《非重大变更工程季度报表》填报其变更内容,每季度末报市局基建科备案。
3、重大变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初审)→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建设单位签发《工程变更令》→省公路事务中心(备案)。
4、市直部门担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跨区县(市)的项目,其较大变更、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直接报送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查。
第十条 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采取四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由建设单位确定是否进行工程变更并最终批复。
较大变更由区县(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如有必要)及有关部门,采用现场勘察和变更设计文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由区县(市)交通运输局确定是否进行工程变更并最终批复。
重大变更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如有必要)及有关部门,采用现场勘察和变更设计文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经市交通运输局变更审查委员会(由局基建科、计统科、财务科、机关纪委、质监站、造价站等部门及单位组成)审定是否进行工程变更并最终批复。
第十一条 针对不同的变更等级,工程变更的申报文件格式如下(详见《工程变更文件格式》:
1、一般变更报审的资料有:
①工程变更意向通知单(变表1)
②工程变更初步论证及说明(变表2)
③工程变更意向申请表(变表3)
④变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⑤变更工程施工图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如果需要)
⑥工程变更数量和费用计算表(变表4)
⑦新增工程细目单价分析(如果有)
说明:在检查提交的资料完整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签发《工程变更令》(变表5);为全面核实该项工程变更的实际完成情况,在变更施工实施完毕并计量后,由监理单位填写《工程变更令计量复核表》(变表6)。
2、较大变更报审的资料有:
①建设单位的请审报告(红头文件)
②工程变更意向通知单(变表1)
③工程变更初步论证及说明(变表2)
④工程变更意向申请表(变更表3)
⑤变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⑥变更工程施工图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如果需要)
⑦工程变更数量和费用计算表(变表4)
⑧新增工程细目单价分析(如果有)
说明:在检查提交的资料完整后,建设单位向相应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正式报告(以上资料②~⑧作为①的附件),由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批复。建设单位依据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正式批复签发《工程变更令》(变表5)。为全面核实该项工程变更的实际完成情况,在变更施工实施完毕后,由监理单位填写《工程变更令计量复核表》(变表6)。
3、重大变更报审的资料有:
①建设单位的请审报告(红头文件)
②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初步审查意见
③工程变更意向通知单(变表1)
④工程变更初步论证及说明(变表2)
⑤工程变更意向申请表(变更表3)
⑥变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⑦变更工程施工图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如果需要)
⑧工程变更数量和费用计算表(变表4)
⑨新增工程细目单价分析(如果有)
说明:在检查提交的资料完整后,建设单位以正式带文号的红头请审报告文件连同签注好的《重大变更报审资料审查单》(附件二)一齐报送市交通运输局(以上资料②~⑨作为①的附件),由市交通运输局批复。建设单位依据市交通运输局正式批复签发《工程变更令》(变表5)。为全面核实该项工程变更的实际完成情况,在变更施工实施完毕后,由监理单位填写《工程变更令计量复核表》(变表6)。
以上报审资料的要求:
1、工程变更的理由合理、充分、阐述简明易懂,变更数量的来源清晰,变更单价采用合理,变更费用计算准确;
2、工程变更后,原设计中取消的相关工程,要在费用计算中体现,变更费用为工程变更的净值;
3、工程项目名称、项目号、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等填写要符合《公路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规定;
4、变更文件中必须明确变更经费来源。变更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二部分:一是经批准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与签定的施工合同建安工程费总额之间的差额,二是经批准概算中的预备费;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单价确定。如原合同中有相应单价的,原则上按合同中的相应单价确定其费用;如原合同中无相应单价的,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单价:
1、监理单位认为原工程量清单中适合的单价或相邻标段的综合平衡单价;
2、如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合的单价,则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协议一个适合的单价,报建设单位批准;
3、如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达成协议,则该项变更工程由建设单位根据《益阳市公路工程设计及造价审查咨询管理办法》(益交基建〔2018〕111号)选择造价咨询机构对《新增工程细目单价分析》进行审查,并根据变更审批权限报相应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认定。
对于合同单价允许调价的项目(合同段),若某一工程细目变更数不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项单价不作调整;若某一工程细目变更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项单价作适当调整,增额部分的单价仅计算工程成本单价。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费用应当先使用批准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与签定施工合同建安工程费总额之间的差额,然后再使用批准概算的预备费。
对在建项目的工程变更费用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际完成的工程投资(即累计的正常计量工程与累计的变更工程之和)达到原概算批复的工程费时,由市交通运输局对建设单位签发的一般变更进行复核,对不规范的或者化整为零的变更予以修正;当实际完成的工程投资(即累计的正常计量工程与累计的变更工程之和)突破概算批复的工程费时,一般变更和较大变更一律按重大变更程序办理,由市交通运输局批复。
第十四条 各审批部门自收到完整的工程变更详细申报资料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工程变更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一经批复,在施工前必须将变更文件及时报送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完善受理监督。
第十八条 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含省立项的非国省道公路、独立大桥、隧道等)等项目在进行交工验收前必须完善项目的所有变更程序,否则市局不予受理交工验收备案申请。
第十九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由有关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程序的,市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施工单位因低价中标或不平衡报价等原因企图通过工程变更的方式调整合同单价或新增项目单价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工程变更审批部门责任。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交通运输局将暂停项目执行或建议省厅暂缓资金拨付,并对项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工程变更文件表格格式
1、《工程变更意向通知单》(变表1)
2、《工程变更初步谁及说明》(变表2)
3、《工程变更意向申请表》(变表3)
4、《工程变更数量和费用计算表》(变表4)
5、《工程变更令》(变表5)
6、《工程变更令计量复核表》(变表6)
附件二 《重大变更报审资料接收单》
附件三 《非重大变更工程季度报表》
公路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意向通知单(变表1)
施工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单项工程名称: |
桩号或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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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名称: |
原设计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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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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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技术方案及经济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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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提出部门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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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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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公路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初步论证及说明(变表2)
施工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工程变更提出过程: |
变更理由: |
论证材料: 1、《工程变更意向通知单》 2、四方联席会议纪要或工地会议纪要 3、测量资料 4、检测资料 5、原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图纸 6、其他资料 |
预估数量及变更费用: |
公路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意向申请表(变表3)
施工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工程名称: |
桩号或部位: |
工程变更名称: |
投资增加(或减少): |
初步论证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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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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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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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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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签名: 日期: |
公路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数量和费用计算表(变表4)
施工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工程名称: |
原设计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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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 号: |
变更后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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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计算草图: (或单独附计算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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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计算式: (或单独附计算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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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 编号 |
工程细目名称 |
单位 |
施工单位承报 |
驻地地监理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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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
数量 |
金额(元) |
单价 |
数量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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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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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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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审查: 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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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审查: 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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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审查: 签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