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武警益阳市支队关于印发《益阳市警地医疗保障支援协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YYCR-2015-24002
益卫发〔2015〕27号
关于印发《益阳市警地医疗保障支援协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武警支队各大(中)队:
根据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武警湖南总队《关于建立警地医疗保障支援协作机制的意见》(湘卫医发〔20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益阳市卫生计生委、武警益阳市支队联合制定了《益阳市警地医疗保障支援协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武警益阳市支队
2015年8月28日
益阳市警地医疗保障支援协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武警部队《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14〕223号)和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武警湖南省总队《关于建立警地医疗保障支援协作机制的意见》(湘卫医发〔2014〕9号)精神,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与武警益阳市支队(以下简称“武警支队”)共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警地医疗保障支援协作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定点共建、分级支持、相互协作”的总原则。
第三条 警地医疗保障支援协作工作是在国家军民融合战略思想的指引下,警地双方通过定点共建帮扶、警地对口培训,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实现“官兵医疗优惠、卫生防病同步,血液保障及时、应急协作快速,平时演练经常、战时保障到位,信息资源共享、竞争实力增长”的工作目标。着力提高武警支队卫勤保障的“六个能力”(健康维护、疾病防治、应急处置、远程医学、心理服务、伴随保障),使支持武警支队建设的地方卫生机构实现“四个提升”(思想建设有提升、职业素养有提升、群众口碑有提升、综合实力有提升)。
第四条 益阳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指定一家二级以上医院与驻地武警支队(支队机关及驻市区隶属武警支队的部队)、武警大(中)队建立“定点共建”关系(附件)。定点共建是在就近、便捷、自愿的基础上,武警支队、大(中)队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作为官兵门(急)诊定点外诊医院,同时双方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警民共建活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第五条 益阳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疾控中心、市中心血站、定点共建医院和武警支队、大(中)队负责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按照主官挂帅、分管专司、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成员分工负责的要求,成立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武警支队支队长、政委任组长,市卫生计生委1名分管医政工作的副主任、市中心医院1名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武警支队1名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支队长任副组长,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血吸虫病预防与控制科、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科,市疾控中心,市中心血站,市中心医院,武警支队后勤处及司令部作训股,后勤处财务股、军需战勤股、卫生队等单位(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警地医疗保障支援协作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和武警支队后勤处,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和监督,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科长、武警支队后勤处处长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警地双方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警地双方分别指定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副科长、武警支队卫生队队长为联络督导员;各共建单位分别指定联络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卫生计生委职责为执业许可批准、共建医院指定、指导监督检查、卫生应急纳入、指定专家服务。
1.在武警支队卫生队(以下简称“支队卫生队”)具备执业许可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市卫生计生委优先给予办理执业许可证,允许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非营利性便民服务。
2.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督导指定医院与武警支队(含支队机关及驻市区隶属武警支队的部队)建立定点共建关系,指导开展警民共建活动并负责督导检查。
3.市卫生计生委将武警支队卫勤保障分队(6人)纳入市卫生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统一组织参加培训演练,每年为武警支队提供适当的卫生应急装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求,市卫生计生委可调用武警支队卫勤力量,武警支队按照规定和权限及时报批并派遣支援。武警部队在益阳市辖区执行处突、维稳等任务发生的急诊伤病员,市卫生计生委指定医院优先救治,医疗费用纳入国家应急医疗救助基金。
4.市卫生计生委指定1名心理专家担任武警支队编外心理医生,每年不定期组织进行心理健康辅导授课和团体心理行为训练;指定所属专科医院1名精神科专家,协助武警支队开展新兵心理测查和回访工作。
5.市卫生计生委血吸虫病预防与控制科指定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武警支队编外血防医生,每年4月份对湖区官兵进行一次血吸虫预防专题授课并进行技术指导。每年7月底为武警支队湖区官兵进行一次血吸虫免费检查。每年为武警支队免费配发一定数量的血防药品。
第十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为共建医院指定、指导监督检查等。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督导指定医院与驻地武警大(中)队建立定点共建关系,指导开展警民共建活动并负责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疾控机构职责为疫情信息通报、疫情防控指导等。市、县两级疾控机构定期向武警支队、大(中)队通报疫情信息,发生重大疫情时指导部队做好防控工作;每季度派专家深入武警支队、大(中)队指导一次卫生防疫。当部队出现传染病疫情,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和物资资助,疫情信息需按照部队相关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市中心血站职责为血液及时保障、常规血液检测等。市中心血站优先保障武警支队官兵战备及临床用血需求,每年免费为武警官兵进行1次血型、艾滋病、乙肝、梅毒等血液常规检测。
第十三条 定点共建医院职责为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优惠医疗、开展巡回服务、实施伴随保障及接受人员培训、派员帮扶指导等。
1.共建医院为共建武警单位官兵办理标示“武警”字样的诊疗卡和(或)病历本,开通就诊绿色通道,设立“军人优先”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武警官兵门(急)诊的接诊协调工作,实行“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五优先。紧急情况下,部队可优先免费使用“120”救护车。
2.共建医院设立武警官兵门(急)诊专用账户,共建单位武警官兵就诊、住院时挂号费、床位费全免,检查、化验、手术等费用按成本价收取或优惠比例不低于30%(药品、耗材、血液制品除外),每年12月前集中结算并出具发票。
3.共建医院将共建武警单位纳入地方健康教育进社区活动范畴。根据部队健康教育安排和官兵需求,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的辅导授课;每季度派出医务人员到共建武警单位开展巡回医疗,指导卫生防病;在新兵下连适应期、老兵复退敏感期派出专家到部队进行团体心理辅导,根据部队官兵现实需求进行个体心理咨询。
4.共建医院每年为共建武警单位官兵进行1次免费体检。
5.共建医院根据共建武警单位卫勤机构建设需求,视情提供医疗设备和药品等支援;免费接收卫生员参加理疗、护理等基本技能培训。
6.当武警部队参与处突、维稳和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部队医疗保障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或力量不够时,共建医院及时选派骨科、普通外科、普通内科、心理科等专业人员实施伴随保障,并预留足够床位,确保部队伤病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7.市中心医院把支队卫生队纳入“对口支援、定点指导”单位范围,制定具体帮扶计划;每季度派出管理、临床、医技、护理等专家到支队卫生队实地帮扶指导,三年内指导卫生队建立1个特色科室;将支队卫生队医务人员纳入医院全科医生等培训计划,每年免费接收1至2名人员进修,时间不少于100个工作日/人;每年免费承担1批(5至8名)卫生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个月;及时向支队卫生队通报年度学术讲座计划并优先安排;建立与县级医院之间武警官兵转诊绿色通道,武警官兵享受本院与县级医院之间的免费远程会诊服务;建立与支队卫生队会诊、转诊制度,在卫生队住院伤病员病情需要时及时派出医务人员上门免费会诊,视情转诊;派出医务人员协助支队卫生队完成新兵入伍检疫和体格复查工作,同时负责卫生队无条件完成的辅助检查项目,只收取成本费。
第十四条 武警益阳市支队、大(中)队职责为共建牌匾授予、承接各类培训、开展共建活动、组织无偿献血、参与应急处置、协调经费保障等。
1.协调授予共建医院“拥军爱民共建单位”牌匾,为创建“平安医院”提供必要支持。
2.武警支队、大(中)队积极主动承担市、县卫生医疗系统军事基础训练等培训任务,免除培训费、住宿费。
3.武警支队、大(中)队每年分级组织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市县疾控机构、市中心血站)、共建医院相关人员开展1次以上“体验部队生活,感受警营文化”为主题的军事日活动。邀请共建医院代表到部队观摩军事汇报表演,观看部队内部非涉密影视录像片,进行国防知识教育。发挥部队党(团)组织作用,开展党课辅导,宣扬革命优良传统;定期组织警地联谊活动,共同开展学雷锋、资助孤寡老人、关爱留守儿童等社会公益活动。
4.武警支队每年组织官兵参与无偿献血活动不少于2次,特别是医疗系统出现临床用血紧张或抢救危重伤病员急需特殊血型时,积极组织官兵献血。
5.武警支队每年与市卫生计生委开展1次卫生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联合演练。当驻地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规定和权限派兵担负封控、警戒等任务。
6.武警支队根据共建医院发展需求,利用武警总队直升机大队特殊空中装备共同探索建立警地低空卫生应急救援新模式;协助医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直升机备降点。
7.武警支队警地医疗保障支援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新兵下连补入部队10个工作日内)将部队人员名单提供给共建医院。由武警支队、大(中)队负责按照300-600元/年/人的标准,年初(3月前)预拨至共建医院指定的专用账户,按照医院提供的发票和清单年终(12月前)集中结算,结余部分转下一年度,缺额部分协调地方财政或目标单位补拨,确保账户经费维持运转。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定期会商制度。警地医疗保障支援协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初召开会议,分析形势,部署任务;市卫生计生委、武警支队双方每年底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信息互通制度。双方警地医疗保障支援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沟通协调,互相通报日常工作开展、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
第十七条 检查讲评制度。市卫生计生委、武警支队共同监督定点共建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组织讲评,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接受省卫计委、武警总队联合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推荐表彰,对不能完成指定任务及工作不尽责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财经管理制度。警地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医疗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及时到位和结算。一旦发现在经费使用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定点共建双方签订协议,并分别报市卫生计生委、武警支队备案(市中心医院与武警支队定点共建协议同时分别报省卫计委医政医管处、武警总队后勤部卫生处备案),内容变更须经共建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科、武警支队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武警内卫部队官兵到益阳市辖区参加培训、演习、执勤和处突、维稳等任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印发 |
附件
警地定点共建单位一览表
武警支队所属单位 |
驻 地 |
定点共建医院 |
武警益阳支队机关 |
益阳市区 |
益阳市中心医院 |
武警益阳市支队教导队 |
益阳市区 |
益阳市中心医院 |
武警益阳市支队勤务中队 |
益阳市区 |
益阳市中心医院 |
武警益阳市支队一中队 |
益阳市区 |
益阳市中心医院 |
武警益阳市支队直属大队队部 |
沅江市 |
沅江市人民医院 |
武警益阳市支队二中队 |
沅江市 |
沅江市人民医院 |
武警益阳市支队三中队 |
沅江市 |
沅江市人民医院 |
武警益阳市支队沅江市中队 |
沅江市 |
沅江市人民医院 |
武警益阳市支队安化县中队 |
安化县 |
安化县人民医院 |
武警益阳市支队四中队 |
安化县 |
安化县人民医院 |
武警益阳市支队桃江县中队 |
桃江县 |
桃江县人民医院 |
武警益阳市支队南县中队 |
南 县 |
南县人民医院 |
武警益阳市支队资阳区中队 |
赫山区 |
益阳市人民医院 |
武警益阳市支队赫山区中队 |
赫山区 |
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