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YYCR-2015-27002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分局、局属各二级机构、各科室、各相关单位:
《益阳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通过市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办法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6日
附件
益阳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3]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5]23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管理,所有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生态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均需进行审核与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铅、镉、砷、铬、汞等五项我省重点重金属污染物。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不含省直管县)所有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生态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省直管县建设项目在环保部门体制未调整前,照此执行。
第二章 总量指标来源
第五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原则上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十二五”期间我市工业企业通过减排途径所获得的经过国家环保部认定的富余指标;市、县两级排污权交易机构通过回购等途径所储备的总量指标;部分现有工业企业,其污染物排放总量已进入2010年污普数据库,实施结构减排后,经过市环保局审核确认,省环保厅核准的富余指标。
第六条建设项目总量指标优先使用现有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富余指标。
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原则上使用同一行政区域或同一企业集团富余指标,重大项目的总量指标可申请在全市范围内调剂。
第七条禁止总量指标重复使用。
第八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均需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获得。
第三章 总量指标审核审批程序
第九条总量指标审核审批程序主要包括环评编制、总量核准、排污权交易、环评报批、项目验收等五个环节。
第十条环评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科学客观的测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列出测算依据。
环评文件按规定需经专家审查和评估的,专家审查和评估意见应包含总量控制指标的合理性评价内容。
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采用绩效方法核算。
在我市出现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未达标、区县(市)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情况时,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在我市出现上一年度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情况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为确保完成减排任务,改善环境质量,其他区域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施不低于1.2倍的削减替代,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实施不低于1.5倍的削减替代。
总量控制部门应根据全市及县(市)区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实际情况,明确各类型建设项目总量削减替代比例;政务窗口在受理建设项目时,应通知项目单位到市环保总量控制部门咨询主要污染物可用富余指标情况,总量控制部门出具的项目总量指标意见,可作为编制项目环评文件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依次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事项:
(一)省或国家级审批项目:1、项目单位持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填写《湖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申请表》,报区县(市)环保局总量控制部门、市环保局总量控制部门审核,省环保厅总量部门审批;2、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拟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方案,签定交易合同,完成交易款项结算,领取《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表》;3、项目单位到环评审批部门报批环评文件;4、项目单位到省排污权交易机构申领《湖南省排污权证》。
(二)市级或区县(市)审批项目:1、通过了项目审查例会审核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持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填写《湖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申请表》,报区县(市)环保局总量控制部门、市环保局总量控制部门审核;2、市排污权交易机构拟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方案,签定交易合同,完成交易款项结算,领取《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表》;3、项目单位到环评审批部门报批环评文件;4、项目单位到排污权交易机构申领《湖南省排污权证》。
第十二条市排污权交易机构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排污权交易工作。其根据市、县两级环保总量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审核意见,具体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
第十三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情况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环保总量部门出具的总量指标审核意见及市排污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表》作为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未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复环评文件。
第十四条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时,总量控制管理部门应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环保竣工验收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情况审核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是否按要求落实;二是其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出了总量指标的核准量。
未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总量指标核准量的建设项目,责令整改,重新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补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手续。
未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与区县(市)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或被上级环保部门实施区域限批的区县(市),不予审批该区县(市)新增排放相应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市、县两级环保局应完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台账。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情况将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区县(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绩效考核。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要求在省环保厅建立的管理平台下进行,记录建设项目名称、编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三同时”验收后实际排放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市总量控制部门需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逐个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信息,及行政区内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汇总情况上报省环保厅;市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等相关部门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总量指标落实情况和总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经核准总量指标来源直接履行环评报批手续、未经全省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平台审核总量指标、指标来源不明确等行为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对故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影响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益阳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益阳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益环[2013]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