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YYCR-2016-14006
关于调整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协议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拟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
自2017年1月1日起,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万元。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
二、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分段和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住院费用分段调整为起付线至10万元,在职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政策项目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88%;在二级医疗机构政策项目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90%;在一级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政策项目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92%。退休人员按在职职工自付比例的65%负担。
大病医疗互助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调整为10万元至30万元,政策项目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90%。
市本级职工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调整为30万元至60万元,政策项目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60%,超出60万元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市本级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调整为起付线至30万部分补助3%;公务员医疗补助重特大疾病补助标准调整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额30万元至60万元的政策项目内费用补助90%。
三、调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由100元/人/年调整为130元/人/年。意外伤害互济缴费标准仍为20元/人/年,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缴费标准仍为50元/人/年。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