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5-04002
益教通〔2015〕95号
益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大通湖区社会发展局,市直教育单位: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教发[2015]39号)文件精神,我市今 年起将实施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现将《益阳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加强领 导,确保我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益阳市教育局
2015年10月21日
益阳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促进广大教师的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益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工作一年以上的特岗计划教师,以及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 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为中小学校。
在益阳市实施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工作前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且属于定期注册对象的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已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应申请首次注册。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益阳市教育局主管全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区县(市)教育局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工作一年以上的特岗计划教师;聘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且聘期为一年以上;
(三)首次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2011年至2014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20个学时或等量学分;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首次注册当年年满55岁周岁以上男教师、年满50岁以上女教师的学分可不考虑。
第七条 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益阳市中小学教职工师德考核指导意见》,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二)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二)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和产假等情行除外;
(三)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九条 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消除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消除暂缓定期注册的有关情形,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二)补齐未完成的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并完成暂缓注册期内应完成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三)暂缓注册期内未发生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在一个学期以上的情形,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和产假等情形除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益阳市中小学教职工师德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影响恶劣,师德表现考核不合格;
(二)注册有效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的注册办法:
(一)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二)对“高段低聘”的,即对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在单一学段任教的按现任教学段进行注册; 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完全中学等多学段并存的学校任教,且教学人员打通使用的情况下,可按所持教师资格证书各类注册,也可按现任教学段进行注册。
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但注册为低学段教师资格种类的人员,调整到高学段岗位任教后,应在随后进行的全省统一注册时申请高学段教师资格种类的注册,注册办法按照首次注册的办法执行。
(三)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编在岗(或民办学校在岗一年以上)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 中,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限3年内取得相应高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否则原则上需限期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定 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四)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按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学科注册,也可按现任教学科注册。
(五)对“中职高中通用”的,即持有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高中学校任教的,应按现任教学段进行注册。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益阳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按省厅统一时间安排,每年组织一次,实行统一的注册程序和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应在当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时间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 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市直学校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教师资格证书非学校所在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且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无法查询验证的,则应同时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3.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附件2)。
4. 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学分证明。
初次聘为教师的,还应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如教师资格证书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且在2008年以前认定的,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无法查询验证的,则应同时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3.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附件2)。
4.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学分证明;
5.五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申请人所在学校,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区县(市)教育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市教育局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注册结论,对准予注册者的资格证书盖章,标注注册日期和有效期限,并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并建立定期注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方可按照注册的教师资格种类,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注册的教师资格种类为中 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注册后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 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二)暂缓注册者,暂缓期内不得晋级及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认定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撤销注册。
中小学校要依据真实情况为本校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附件1: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所在单位: 报名号: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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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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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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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 种 类 |
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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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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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 间 |
教师职务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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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聘用起始日期 |
现任教学段 |
现任教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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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
第 次注册 |
手机号码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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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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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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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校(单位) 意 见 |
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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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注册机构填写。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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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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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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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遵纪守法,师德良好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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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用期满考核或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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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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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未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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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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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机构 意 见 |
年 月 日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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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附件2: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1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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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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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作、政治 思想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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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热心社会公益 事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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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遵守社会 公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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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无行政 处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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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无犯罪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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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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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考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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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考核单位 (全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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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填写人(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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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表中第1-2栏由申请人填写;第3—10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填写(其中第7栏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2.本表必须据实填写,填写字迹应当端正、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