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6-04002
益教发〔2016〕10号
益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院、站、中心)、局直属二级机构: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益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制定《益阳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教育局
2016年11月24 日
益阳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我局和局直属二级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法制与宣传科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时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法制与宣传科进行法制审查。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经听证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局法制与宣传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与宣传科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局法制与宣传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局法制与宣传科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局法制与宣传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局法制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报送法制审查的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局面反馈法制审查部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法制与宣传科将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查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