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通湖大湖良好湖泊保护工作的通告

索 引 号:006466418/2016-212407 文号:益政通〔2016〕3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6-00006 登记日期:2016-03-21 发文日期:2016-03-21 信息时效期:2021-03-21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为切实加强大通湖大湖流域污染治理,确保大湖水质稳定好转,达到国家良好湖泊保护水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大通湖大湖良好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大通湖区河坝镇、北洲子镇、金盆镇、千山红镇、南湾湖办事处,南县明山头镇、华阁镇、青树嘴镇、乌嘴乡和沅江市四季红镇。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保护范围内尽快拆除围栏,清除网箱、围栏养殖污染。现有围栏应在2016年底拆除恢复至2008年5月围栏原状。严禁投放未经发酵的有机肥。所有投放必须做到严格监控。

三、临湖1000米以内区域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畜禽养殖场在2017年4月底前依法关闭或拆除。科学划定限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应当控制养殖规模、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种养平衡等养殖技术;2016年12月底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依法关闭。

四、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湖体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对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在2016年5月底前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依法停产、关闭。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排放、倾倒各类污染物。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及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对干扰、妨碍和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对污染损害大湖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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