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694041623/2016-530137 文号:益政通〔2016〕5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6-00009 登记日期:2016-04-26 发文日期:2016-04-26 信息时效期:2026-12-13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

二、充装使用的气瓶应当安装具备查询气瓶状况功能的二维码。自2016年11月1日起,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未安装二维码的气瓶。

三、液化石油气经营门店由充装单位依法合理设置并直接经营,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了二维码的气瓶,并对用户进行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气瓶信息应及时录入益阳市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

四、从事气瓶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印刷“燃气配送”红色字样标识。

五、鼓励举报违法经营、充装、运输、使用液化气行为。举报电话:1236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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