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006466418/2016-171167 文号:益政通〔2016〕1号 统一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发文日期:2016-02-03 信息时效期:2021-01-26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为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严格实行“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新建、扩建、改建。

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超过规定面积,推行集中连片建房,控制分散选址建房,促进节约用地和农村居民相对集中居住。

三、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要统一建筑风格,突出“青瓦顶、花格窗、封火墙、穿斗架、白灰色”的益阳地方特色,按照益阳市农村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进行建房。

四、中心城区、“一江三路”(即资江和银城大道、G234益沅段、G536益桃段)沿线200米地带以及其他“沿水、沿路、沿城”地带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重点监管区域。

五、农村居民违法违章建筑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

六、按照规范执法、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农村居民违法违章建筑行政执法责任制。市规划、国土、住建和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执法。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领导,组织相关单位抓紧编制完成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农村居民住宅数据库,严格执行建房审批规定,落实防违控违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要督促乡镇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等站所全面履职,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批后管理,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七、对公职人员在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中违规审批、管理不力、执法不严的,由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违反规定对违法违章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的,严肃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农村居民违法违章建筑建设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热线:市城管局,4204580;资阳区,2626033;赫山区,2670881;高新区,6101991;大通湖区,5661223;安化县,7222001;桃江县,8884777;沅江市,2702866;南县,5227541;东部新区,6610999)。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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