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益阳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鼓励扶持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发〔2015〕10号
中共益阳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鼓励扶持创新创业
现将《益阳市鼓励扶持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益阳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2日
益阳市鼓励扶持创新创业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等文件和省、市创新创业大会精神,全面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的新增创业主体和通过鼓励创业带动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创新创业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设立市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2015年安排落实1000万
元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后年度根据工作发展和资金使用绩效,逐步增加资金规模,所需资金从市级预算和省补助我市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
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适当扩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贴息资金;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创新创业项目、创业孵化
基地等进行扶持奖补;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建设;其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
二、降低创新创业市场准入门槛(牵头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为投资者创业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注册登记服务。完善当场登记制度,减少办照审批环节,申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各登记窗口一律为企业当场登记。全面推行“一审一核”,无特殊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
3.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4.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全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5.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允许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区县(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或者社区(村)等机构
出具的场所证明等作为住所证明;允许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社区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
件,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允许企业“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
6.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推行同步电子营业执照。大力推进以
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
7.
实施工商登记“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除依法保留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先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外,对无
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对需取得后置经营许可的项目,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可从事经营。
三、鼓励国家工作人员领衔创新创业(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允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学有所长、有经验的人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辞职自主创业,比照社会同类人员享受有关创业优惠政策。原单位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与辞职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
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鼓励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自主创业。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提前退休自主创业,比照社会同类人员享受有关创业优惠政策。
10.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11.
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吸纳和培育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工程技术人才,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允许在高等学校和
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引导和规范高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为高校
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吸引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
12.鼓励国内外优秀创新团队来益阳创新创业,政府为企业引进创新团队创造条件,对优秀创新团队可给予经费支持,创新团队申报各类政府计划项目可优先支持。
四、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13.对实行按期纳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者,其月销售(营业)额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或每次(日)在500元(不含500元)以内,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提供养育服务;开办学历教育学校,提供教育劳务;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开办医疗服务的机构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各项税收;创业者举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创业者开办的其他企业确有纳税困难,可据实申请报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5.
创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
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种
植,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8.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
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
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予以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9.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总人数60%(含)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从事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20.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3年
内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
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所新增加的岗位
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自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从事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22.
残疾人创业者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
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
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23.涉及创新创业企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或以上政策的异动,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适时公布。
五、以创新创业推动非公经济发展(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4.实施创业促发展战略和创新促升级战略,优化中小企业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重点培育扶持一批创新型、创业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创业、转型发展。
25.加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和集聚平台建设,全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每年新建标准厂房总面积的10%用于合理规划建设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各类闲置场地、厂房、楼宇建设创新创业基地,对实行低于市场均价租赁给创业者使用的创新创业基地,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26.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对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成长型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专业培训、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技能和员工素质提升培训的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支持。
27.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类社会科技人才创办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对被认定为湖南省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根据其技术服务业绩,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并积极申报国家、省级服务补贴项目。
28.推动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改造提升,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向通信与网络设备、生物与新医药、电子元器件、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拓展,向现代物流、融资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软件服务、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提升和发展。
29.
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牵头,依托国家和社会各种金融资源,搭建由政府指导协调,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融资机构、民间资本等参与合作的“二台一会”统
贷平台、“助保贷”融资平台、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平台、股权投融资平台等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服务平台,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对以民营为主体担保机构的股
份制改造,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我市中小
企业担保服务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和补助。
30.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大型产品、技术展览会和合作交流活动,对组织参加境内外大型展览展销活动的中小企业和展会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补贴。
31.在现有财政预算工业项目支持资金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创业基地等提升服务能力的补助、服务业务补贴以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及科技创新型初创企业股权激励等。
六、全面落实各项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32.鼓励全市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引导和支持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3.
建立创新创业项目库,对初创型科技企业的科技项目简化立项程序,适当放宽立项条件,重点支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水平科技成果入股创办的科技企业,高
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结合专业特长、市场需求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有所长、有经验的人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前提下辞职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34.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或检测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研制的技术标准被批准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5.落实知识产权政策,对发明专利实行维持年费资助,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000元资助;当年按时缴纳年费的非职务发明专利按当年应缴年费的50%给予资助;对企业和个人引进转化市域外有效发明专利,给予相关人员每年2000元奖励。
36.加强创新成果产业化孵化器建设,实现全市每个省级以上高新(工业)园区建成一个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从2015年起,连续3年将孵化器建设纳入对园区工作考核。
37.积极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先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采用股权激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以及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激励方式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实施“两个70%激励政策,高等院校、科研人员与企业联合创办公司,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占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成果持有单位最高可以从技术转让(入股)所得的净收入(股权)中提取7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
七、全面落实各项人社创新创业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自主创业的,其人事档案转入当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实行免费代理。代理内容包括人事档案资料的接转、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以及工龄认定等。
39.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2015年起免收人事代理服务费,5年内免费参加创业指导、发布有关信息、进入人才库,在公务员招录方面,其创业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免费认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0.创新创业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每两年从业绩突出、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自主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才中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市级创新创业型专家,优先推荐申报省政府和国务院特殊津贴,优先推荐参加省、市优秀专家评选和表彰。
41.创新创业型企业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42.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并为参训者提供专家后续咨询、指导和服务。
43.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无偿给予每人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金扶持。
44.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各类创新创业企业优先申请入驻人社部门认定的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免费享受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事务代理等服务及场地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八、为创新创业提供积极的金融扶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45.
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定向激励作用,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借力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
大对创新创业扶持力度。对支持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银行,适当增加对其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放限额,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意贷款安排倾斜力
度。引导银行机构利率合理定价,对创新创业主体给予适当下浮利率的优惠政策。
46.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对创新创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引导承办银行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返乡农民工等就业弱势群体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适当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提升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效率。
47.
推动扶持创新创业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创新,引导各金融机构探索和完善通过专项资金担保、抵押、质押、联保、互保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解决创新创业主体融
资担保难问题。加强与政府打造的创新创业产业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平台的合作,搭建创新创业主体与银行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桥梁,扩大自主创业主体申
请贷款支持的渠道。
九、鼓励扶持农民创新创业(牵头单位:市农业委员会)
48.
鼓励创新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园建设,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园区,由农业部门给予相应奖励,按规定享受扶持小企业、非公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
工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进入园区的创新创业类农业科技型企业除享受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由农业部门指导其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
机食品等方面的认证和农产品品牌建设,免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及时准确推介国内外农产品加工企业、园区的市场信息,组织农民进行对接,开展定单生产。
49.
鼓励农民利用土地入股,实现股份合作经营和联合创业,用于生产服务建设的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农用地,可向规划及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按最低标准收
费。农民创业生产的鲜活农产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合法装载车辆,由交通部门批准为其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享受免缴车辆通行费及其他优惠政策。
十、鼓励扶持残疾人创新创业(牵头单位:市残疾人联合会)
50.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经创业或正在创业的残疾人,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2万元创业补贴。残疾大学生自主创业,有详细计划书并初步实施、创业初期确有困难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0.5~1万元创业补贴。农村残疾人发展种养殖业符合清洁化发展要求并形成一定规模,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或出笼家禽3000羽以上、养殖水面20亩以上的,给予每户0.5~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金扶持。
51.残疾人自主创业的经济实体,其法人代表或经营者本人为本市户籍(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除外),凡安置残疾人就业5人以上,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就业时间稳定在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安置1名本市籍残疾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盲人按摩店的扶持按省盲人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补贴标准补贴,原已安置并享受了补贴的残疾职工不重复计算)。
十一、鼓励扶持其他社会群团组织创新创业
52.
加大以非公企业为主的行业商协会组建力度,以市冠名的商协会,赫山、资阳区可与市工商联共同筹建,经济类商协会可优先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工商联,创新创业的
小微企业适度放宽企业会员入会条件。创新创业企业优先申报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优先通过省工商联向全国工商联推荐“军民融合”优势民营企业,优先
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项目,优先推荐企业和企业法人申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创新创业典型可优先加入工商联,并优
先作为各级工商联领导班子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人选进行培养。(牵头单位:市工商联)
53.
依托妇女之家、妇女培训基地、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等平台,对妇女实行集中培训,对开展女大学生就业指导、培训,开展妇女技能培训的企
业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用于妇女创新创业的专项经费纳入各级妇联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妇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总人数、获贷资金数占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总量的30%以上。(牵头单位:市妇女联合会)
54.实施青年创业人才培养计划和青年电商菁英培训计划,每年开展创业意识培训4000人次、电商菁英培训200人
次。加强青年创业服务,组建青年创业导师团,为青年创业提供“一对一”指导帮扶。开展“青年创新创业先锋”评选表彰活动,每年评选一批优秀青年创业项目和
青年创新创业典型。设立青年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每年扶持一批返乡大学生和青年创业者自主创业。加强团银合作,与金融机构联合推出青年创新创业专属金融
产品,破解青年创业融资瓶颈。加强青年企业家协会和青年创业者商会建设,推动青年创新创业园区建设,发起建立青年创客空间,打造青年创客集结地。(牵头单位:共青团益阳市委)
55.开展困难职工创业就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困难职工300人以上。开设“劳模讲坛”活动,邀请创业劳模代表分享创业历程,激发广大职工创业热情,每年择优选择1-2户创新创业联系点,予以重点指导和帮助。(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十二、其他鼓励扶持创新创业的政策和措施
56.
将创新创业工作列入全市新闻宣传重点,加大创新创业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和推介创新创业典型。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高峰论坛等活动,在全
社会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和主流价值观,倡导崇尚创新、创业致富、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
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57.简化创新创业企业项目申报审批手续,优先支持创新创业企业项目申报。从2015年开始,市本级收费部门、一级收费项目、二级收费项目分别减少至19个、67个、126个,暂停43个年收费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收费项目。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3项、暂停6项、免征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和残疾人凭相关证明材料,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涉及创新创业企业相关的各项服务价格收费,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8.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全市各大中专院校日常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本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到本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免收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费。(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59.将创新创业项目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和供应计划,在政务窗口建立办理创新创业项目用地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及时办理土地报批、供应、转让(含以地入股)、抵押登记等各项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60.
对退役军人创办的符合条件的技改、创新、集聚发展等项目,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设立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服务窗口,免费推介适合退役军人的
创业项目,帮助其安排生产经营场地,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扶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与表彰先进的经
费由各级财政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61.设立环评“绿色通道”,创新创业企业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的,环保部门可集中办理。加强与银信部门配合,建立和实施绿色信贷机制,对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优先推荐贷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62.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且上年度外派劳务人数达100人以上的企业,根据实际派出人数,按每人不高于4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在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系统开发及营运维护费用、宣传推介费用、培训费用由商务部门给予适当支持,新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平台由商务部门给予适当的启动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63.简化城管审批、许可办理流程,严格执行统一受理、项目代办、限时办结和办结告知。对由政府投资建设、交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经营管理的市场,给予创新创业者免除第1年租金的优惠政策。对门店招牌以及符合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一律按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有关手续。(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64. 将创新创业工作纳入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加大对创业主体和就业人员的矛盾纠纷调处和法律援助力度,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等法律 服务人员为企业注册、清费减负、简化审批、融资引资、权益保护等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和法律服务。深化法治宣传进园区、进项目、进企业、进乡镇(街 道)、进社区(村)活动,提高创业主体和就业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维权意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