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索 引 号:006466311/2020-1238951
文号:益政通〔2020〕2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20-00009
登记日期:2020-08-28
发文日期:2020-08-28
信息时效期:2025-08-28
所属机构:益阳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益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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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
通 告
益政通〔2020〕2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等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起重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平地机、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履带吊车、履带启动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桩工机械、凿岩机械、堆高机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我市24小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即低排区)为:资阳区、赫山区、益阳高新区的城市建成区。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满足排放标准的,可在低排区内使用。
五、在低排区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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