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6466311/2020-1201847 文号:益政发〔2020〕9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20-00007 登记日期:2020-06-19 发文日期:2020-06-19 信息时效期:2025-06-19 所属机构:益阳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益阳市司法局

YYCR-2020-00007

益政发〔2020〕9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益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8〕3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活动。本办法所称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第二条  河道采砂坚持全市统筹、国资进入、市场运作,两级合作、市级控股、县级参与,利益分享、工作激励、形成合力,公开透明、合理定价、惠及民生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授权、市审批、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成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指导、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河道采砂管理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相应河流、河段采砂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协调解决河道采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下级河长湖长难以解决的采砂管理问题,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河长湖长。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

第五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照《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18〕24号)要求执行。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采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式样。

边界河道实行河道采砂许可时,应征求相邻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六条  河道采砂按照采砂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砂石开采总量,实行年度采砂计划制度。年度采砂计划由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年度计划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解下达至各区县(市)采区。采区年度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采砂。

第七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划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可采区及规定河道采砂禁采期。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等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河道砂石资源由政府统一经营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采、统一经营、统一利益分配、统一管理模式。

(一)统一规划。省管河湖(洞庭湖和资江益阳段)按省级规划执行。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所属许可管理的河道进行勘测和规划设计,形成河道采砂规划报告,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商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航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规划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统一开采。河道砂石资源统一经营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编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开采。

(三)统一经营。河道砂石销售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进行经营销售,以保障本地用砂需求为主。发改(物价)会同财政、水利、交通等部门确定销售指导价格。禁止非法囤积、倒卖、哄抬砂石价格等违法行为。

(四)统一利益分配。河道砂石资源经营收益利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五)统一管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按采砂规划要求和年度采砂控制量的要求,科学制定统一经营实施方案,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督促指导采砂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许可采区开采的需要,制定采砂船选取方案报市交通、水利部门联审,实行采砂船轮换开采。禁止引入采砂工艺落后或淘汰的采砂船。选用的采砂船应当船舶证书证照齐全有效、船员和在船工作人员持证适任、安全、救生设施设备齐全。闲置采砂船(包括禁采期取得采砂许可的采砂船),均应当在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

第十条  按照《湖南省交通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砂石码头规范提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交港航〔2019〕84号)等有关规定,由区县(市)编制砂石散装码头、集散中心及临时集运点布局规划,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散装码头、集散中心和砂石场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场。

第十一条  采砂人取得采砂许可证后,在河道采砂水域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按照许可开采范围、开采控制量和合同约定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河道采砂现场管理

(一)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发放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和管理。实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

(二)采砂现场实行驻点管理。河道采砂现场实行规定采砂作业时段、驻点管理、交接班制度和签单发航制度。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采砂人进场采砂前确定现场驻点代表,每个标段每个班次的现场代表不得少于2名,并指定其中一名为负责人。主汛期、重大节假日及特殊时段可实施临时禁采。

(三)采砂作业时间规定。禁采期按采砂规划要求执行,同时超过警戒水位或低于设计通航最低水位时,临时禁采。险情缓解时,连续10天没有出现超警戒水位及罕见枯水位恢复采砂作业。可采期间具体作业时间为春、冬两季每天早上8点-晚上5点;夏、秋两季每天早上7点-晚上7点,禁止其他时段采砂作业。

(四)采砂总量核定。按现场登记运输量进行核定。采砂单位每月28日前将当月以及累计开采和销售的砂石总量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采砂现场实行公告制度。由发放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船名、控制开采量、采砂期限、采砂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六)安装动态监控系统。采砂船只采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GPS定位、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采砂船集中停靠点、对现场采砂船只进行定点、定时、定量、定范围实行在线监控。在采砂船只明显的位置悬挂采砂许可证,许可证标注可采区名称、许可证号、采砂船名等。

(七)采砂作业单位在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采砂船舶的,由采砂单位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变更船舶的书面申请,由交通运输部门对采砂船舶进行安全技术审核,并出具船舶安全技术审核意见;采砂单位凭交通运输部门出具船舶安全技术审核意见和有关船舶资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放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  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的需要,有权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紧急开采砂石作为防汛物资(不得用于经营)。

第十四条  河道砂石实施许可公告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当地政府网站予以发布,河道砂石实施许可后应公布许可情况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资江干流以及洞庭湖水域范围内河道,依法对采、运砂船舶有效证件、采运凭单和采、运砂情况进行稽查。加强执法巡查,严厉打击违法采、运砂行为。

第十六条  对在河道采砂经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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