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高铁南站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内严禁违法抢栽抢种抢建的通告
YYCR-2020-00001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高铁南站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内
严禁违法抢栽抢种抢建的通告
益政通〔2020〕1号
为确保我市高铁南站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高铁南站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内违法抢栽抢种抢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抢栽抢种抢建行为:
(一)在高铁南站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需征用的土地范围内,自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公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抢建建(构)筑物的;
(二)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公布之日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反季节、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移栽苗木、多次多地突击移栽的;
(三)以其他方式抢栽抢种抢建的。
三、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已经形成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限期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清除。
凡在拟征收土地上违法抢栽抢种抢建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一律不予补偿。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敲诈或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维护征地拆迁秩序,自觉抵制、检举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抢种抢栽抢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理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履行制止抢栽抢种抢建主体责任,逐级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苗头及时制止,坚决防范和依法打击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