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益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益政发〔2019〕1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实施方案》的通知
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认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统筹各项工作开展,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确保到2020年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坚持“源头化、流域化、系统化”治理方针,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过程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坚持“一水一策”治理原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系统科学编制整治技术方案,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和黑臭水体治理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水、岸、管综合治理,重点抓好污染源头管控。坚持从实际出发,一手抓治理、一手抓管理,双管齐下,扎实推进治理攻坚工作,保障城市安全,修复城市水生态,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按照市级统筹、牵头实施、各方参与的原则,建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多措并举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实施。以全面推进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协调好跨区域权责关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推进我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标本兼治,完善机制。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通过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环境问题。
公众参与,注重长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清单及其治理进程。以群众满意为治理目标,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计划,优化治理方案,继续组织实施。
(三)治理目标。到2019年底,市级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显著提高,到2020年底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长制久清”,争取尽早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二、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一)控源截污。构建完善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梳理存量污水收集管网系统,提高污水厂进水浓度,2019年底前完成团洲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工程。积极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力争在2020年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面推进工业园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所截生活污水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对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内未实施雨污分流和未获得排水许可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城市发展要求,确定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做到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方面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做好城市排水系统现状调查和排水专项规划评估工作,根据城市现状及发展需要修订新老城区排污、排水专项规划,既注重城市排水防涝,又保证城市水环境,同时确保专项规划落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深入开展入河、湖、渠、塘排污口(以下简称入河湖排污口)整治。按照国家、省相关管理规范,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对排污口逐本溯源,按照权属责任,明确整治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从源头开始治理。通过取缔、清理、规范入河湖排污口,基本消除水体污染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
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城市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加快推进工业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基本实现已建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管道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到位,对城市暗涵内排口进行逐本溯源,从源头控污、截流。城市新区、工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建设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和排水许可制度;小区内雨污分流结合道路分流改造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排水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结合城市绿地规划预留调蓄设施用地空间,确保晴天、小雨不溢流,中雨、大雨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制度,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向市政管网排水的工业企业应持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入市政管网的工业污水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与市生态环境局的监控设备联网,且将监测数据与市城管执法局共享。加强工业企业废水向地表水体排放的监控,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依法依规执行。禁止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成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评估,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自负责落实辖区内工业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禁止偷排漏排行为,入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在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上游和沿线农业污染源整治,加强上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防治建成区外污染物,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完成蓝线范围内的菜地退种,降低雨季农业污染物冲刷入河量。根据循环经济发展要求,从养分平衡和施肥技术出发,科学制定环境友好的养分管理技术,通过合理减少农田养分投入,提高氮磷养分利用率,从而减少施肥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严禁城乡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避免对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许可证办理,并严格按证排污。总结推广适用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强技术支撑和指导,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内源治理。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处置清淤底泥,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由市中心城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明确按市政基础设施模式推进整治的黑臭水体,清淤疏浚等工程技术措施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负责(下同),其他单位按职责配合参与。(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和河湖管理范围。完成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湖。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建立相关工作台帐,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绩效考核。运行维护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市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资金中适当安排黑臭水体长效维护管理奖补资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生态修复。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注重本地微生物为主的食物链的构造,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加快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在其他专项规划及控规中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集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加强新、改、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审查,强化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建设与改造。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道路雨污管道混接问题排查,结合道路提质、截污工程及片区雨污分流等逐步完成改造。做好公共绿地、公园等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导开展既有公共建筑和老旧小区的海绵化改造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
(四)活水保质。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恢复水系的自然连通,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
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湖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
(五)应治尽治。完成对城市建成区水体的全面清查,对经排查确认为黑臭水体的登记入册,列入整治计划进行公示,并制定整治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做到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应治尽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湘办〔2017〕1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办〔2018〕17号)要求,明确包括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在内的河湖的河长湖长,完善五级河长湖长体系,河长湖长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督促河长湖长切实履行巡河、管河、治河责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市河长办牵头负责,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巡河管理。督促落实河长湖长巡河制度,河长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巡河,建立河湖沿线居民代表参与巡河制度,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督促相关部门立行立改。根据智慧益阳建设要求,结合天网和数字城管建设,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建立监控设施,实施全天候监督。加大拆违力度,全面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水体,逐步推进老排水户排水许可办理,确保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水户排水许可办理,并强化证后监管。[市河长办、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在2020年底前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或污水处理厂尾水超标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19年底前,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并强化证后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
(三)强化运营维护。制定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实施维护的绩效考核指标和办法,并严格落实考核。明确河湖(含城市黑臭水体)的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责任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并进行公示,切实保障设施的稳定运行。中心城区黑臭水体工程整治技术措施完成并通过初见成效评议后,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及时将水体纳入维管体系,确保履职到位。大力推广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加强城市排水管网运营维护,制定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水管网的维护、清掏工作制度,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在市中心城区管网普查的基础上,2020年6月底前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登记造册和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建成区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污水提升泵站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推行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同时积极探索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市河长办、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水利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
四、强化监督检查
(一)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及国家每年开展一次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要求,建立市黑臭水体维护责任单位自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检查、市人民政府督查三级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各黑臭水体维护责任单位要开展经常性自查自纠,建立自查自纠台帐,并定期形成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市城管执法局,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办,督促落实并及时上报检查、整改情况。针对国检、省检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相关责任单位,督查整改到位,并做好销号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整改不到位的组织开展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应启动问责机制。[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
(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建立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长效机制。按每200-600米间距设置检测点,且每个水体的检测点不少于3个,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按要求定期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监测数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城管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黑臭水体治理和维护的责任主体。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市黑臭水体整治攻坚战的组织、协调,情况综合、督促检查工作。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工作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绩效考核,并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给予表扬奖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相应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要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要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方案要求将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时间进度,建立本单位黑臭水体治理的工作机制,定期向市整治领导小组提交专题工作报告。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年底将落实情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二)严格责任追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成员单位要把黑臭水体治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黑臭水体治理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本单位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到人。市整治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参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牵头单位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市纪委监委、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三)保障整治维护资金。市直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黑臭水体整治,在本行业内加大立项争资力度,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结合益阳市实际情况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黑臭水体整治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工程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尽快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四)优化审批流程。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五)加强信用管理。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参与)
(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七)鼓励公众参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市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附件:益阳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益阳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工 作 措 施 |
完成时限 |
牵头责任 单位 |
参与单位 |
备注 |
一、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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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源截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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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 |
构建完善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梳理存量污水收集管网系统,提高污水厂进水浓度。 |
2020年底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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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积极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力争在2020年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
2020年底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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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业园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所接污水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对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 |
2020年底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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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建成区内未实施雨污分流和未获得排水许可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
长期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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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做到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方面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
长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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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做好城市排水系统现状调查和排水专项规划评估工作,根据城市现状及发展需要修订新老城区排污、排水专项规划,既注重城市排水防涝,又保证城市水环境,同时确保专项规划落地。 |
2020年6月底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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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入开展入河、湖、渠、塘排污口整治 |
按照国家、省相关管理规范,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 |
2020年3月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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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对排污口逐本溯源,按照权属责任,明确整治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从源头开始治理。 |
2020年6月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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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通过取缔、清理、规范入河湖排污口,基本消除水体污染源。 |
2020年6月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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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城市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 |
长期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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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推进工业园区雨污分流改造。 |
加快推进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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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基本实现已建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到位,对城市暗涵内排口进行逐本溯源,从源头控污、截流。 |
2020年底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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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城市新区、工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建设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和排水许可制度 |
长期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市发展改革委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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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暂不具备条件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排水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确保晴天、小雨不溢流,中雨、小雨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 |
长期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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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 |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制度,城市建成区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向市政管网排水的工业企业应持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长期 |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16 |
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入市政管网的工业污水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
长期 |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
17 |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与市生态环境局的监控设备联网,且将监测数据与市城管执法局共享。加强工业企业废水向地表水体排放的监控,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 |
长期 |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
18 |
禁止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长期 |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
19 |
完成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评估,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要限期退出。 |
2020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
20 |
工业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 |
2019年12月底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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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禁止偷排漏排混接行为,入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
长期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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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 |
完成黑臭水体上游和沿线农业污染源整治,加强上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防治建成区外污染物,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 |
2020年6月底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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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完成蓝线范围内的菜地退种,降低雨季农业污染物冲刷入河量。 |
2029年3月底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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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 |
根据循环经济发展要求,从养分平衡和施肥技术出发,科学制定环境友好的养分管理技术,通过合理减少农田养分投入,提高氮磷养分利用率,从而减少施肥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严禁城乡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避免对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治理产生负面影响。 |
长期 |
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25 |
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许可证办理,并严格按证排污。 |
长期 |
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
26 |
总结推广适用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强技术支撑和指导,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 |
长期 |
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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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 |
长期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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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源治理 |
||||||
28 |
科学实施清淤疏浚 |
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 |
整治阶段 |
市水利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
|
29 |
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处置清淤底泥,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整治阶段 |
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
30 |
由市中心城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明确按市政基础设施模式推进整治的黑臭水体,清淤疏浚等工程技术措施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负责(下同),其他单位按职责配合参与。 |
整治阶段 |
市整治领导小组 |
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
|
|
31 |
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 |
划定城市蓝线。 |
2020年3月底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2 |
划定河湖含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管理范围。 |
2020年3月底 |
市水利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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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完成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湖。 |
2020年3年底 |
市城管执法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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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 |
长期 |
市城管执法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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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建立相关工作台帐,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绩效考核。 |
2020年3月底 |
市城管执法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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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运行维护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
长期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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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从城市维护资金中适当安排黑臭水体长效维护管理奖补资金。 |
长期 |
市财政局 |
市城管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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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态修复 |
||||||
38 |
加强水体生态修复 |
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注重本地微生物为主的食物链的构造,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 |
长期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9 |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
加快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在其他专项规划及控规中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
2020年6月底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40 |
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加强新、改、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审查,强化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建设与改造。 |
长期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41 |
完成城市建成区道路雨污管道混接问题排查,结合道路提质、截污工程及片区雨污分流等逐步完成改造。 |
2020年9月底 长期 |
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
42 |
做好公共绿地、公园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
长期 |
市城管执法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43 |
指导开展既有公共建筑和老旧小区的海绵化改造项目。 |
长期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四)活水保质 |
||||||
44 |
恢复水体生态基流 |
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 |
长期 |
市水利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45 |
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恢复水系的自然连通,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 |
长期 |
市水利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46 |
推进再生水、雨水用于生态补水 |
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
长期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五)应治尽治 |
||||||
47 |
全面排查,应治尽治 |
2020年3月底完成对城市建成区水体的全面清查,对经排查确认为黑臭的水体登记入册,列入整治计划进行公示,并制定整治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做到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应治尽治。 |
2020年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二、建立长效机制 |
||||||
(一)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 |
||||||
48 |
明确河湖长 |
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明确包括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在内的河湖的河长湖长,完善五级河长湖长体系,河长湖长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
2020年3月底 |
市河长办 |
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 |
|
49 |
督促河长湖长切实履行巡河、管河、治河责任平。 |
长期 |
市河长办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50 |
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 |
2020年底及长期 |
市河长办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51 |
加强巡河管理 |
督促落实河长湖长巡河制度,河长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巡河,建立河湖沿线居民代表参与巡河制度,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督促相关部门立行立改。 |
长期 |
市河长办 |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 |
52 |
根据智慧益阳建设要求,结合天网和数字城管建设,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建立监控设施,实施进行全天候监督。 |
长期 |
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
53 |
拆除河湖违章建筑 |
长期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水利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54 |
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水体,逐步推进老排水户排水许可办理,确保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水户排水许可办理,并强化证后监管。 |
长期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二)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 |
||||||
55 |
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 |
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要求,在2020年底前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
2020年底及长期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6 |
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 |
长期 |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
57 |
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或污水处理厂尾水超标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 |
长期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58 |
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并强化证后监管。 |
2019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三)强化运营维护 |
||||||
59 |
强化运营维护 |
制定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绩效考核指标和办法,并严格落实考核。 |
2020年3月底 |
市河长办、市城管执法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60 |
明确河湖(含城市黑臭水体)的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责任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并进行公示,切实保障设施的稳定运行。 |
2020年3月底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 |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
61 |
中心城区黑臭水体工程整治技术措施完成,通过初见成效评议后,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及时将水体纳入维管体系,确保履职到位。 |
长期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河长办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
62 |
大力推广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 |
长期 |
市城管执法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63 |
加强城市排水管网运营维护,制定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水管网的维护、清掏工作制度,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 |
长期 |
市城管执法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64 |
在市中心城区管网普查的基础上,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和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 |
2020年6月底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65 |
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建成区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
加快推进 |
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
66 |
强化运营维护 |
落实管网、污水提升泵站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 |
2020年3月底 |
市城管执法局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67 |
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推行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 |
长期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68 |
积极探索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 |
长期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
三、强化监督检查 |
||||||
(一)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
||||||
69 |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
按照国家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及每年开展一次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要求。建立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维护责任单位自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检查、市人民政府督查三级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 |
长期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 |
|
70 |
开展自查自纠 |
各黑臭水体维护责任单位要开展经常性自查自纠,建立自查自纠台帐,并定期形成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市城管执法局,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交办,督促落实并及时上报检查、整改情况。针对国检、省检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相关责任单位,督查整改到位,并做好“销号”工作。 |
长期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与 |
|
71 |
约谈、问责 |
市政府督查室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整改不到位的组织开展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应启动问责机制。 |
长期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政府督查室 |
|
(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
||||||
72 |
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
建立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长效机制。按每200-600米间距设置检测点,且每个水体的检测点不少于3个,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按要求定期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
长期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城管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四、保障措施 |
||||||
(一)加强组织领导 |
||||||
73 |
加强组织领导 |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和维护的责任主体。市中心城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
2020年3月底 |
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
市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
74 |
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工作纳入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绩效考核,并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给予表扬奖励。 |
整治阶段 |
市委组织部、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
75 |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应在2020年3月底前建立相应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要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要制定工作方案,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要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方案要求将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时间进度,建立本单位黑臭水体治理的工作机制,定期向市整治领导小组提交专题工作报告。 |
长期 |
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
市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
|
76 |
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年底将落实情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
长期 |
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
|
|
|
(二)严格责任追究 |
||||||
77 |
严格责任追究 |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
长期 |
市纪委监委、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
市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78 |
各成员单位要把黑臭水体治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黑臭水体治理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本单位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到人。 |
整治阶段 |
市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
|
|
79 |
市整治领导小组要做好牵头,会同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要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问责;参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牵头单位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 |
整治阶段 |
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
市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
|
80 |
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
长期 |
市纪委监委、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
市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
(三)保障整治维护资金 |
||||||
81 |
保障整治维护资金 |
市直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黑臭水体整治,在本行业内加大立项争资力度,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结合益阳市实际情况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
长期 |
市财政局 |
市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
82 |
加强工程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整治阶段 |
各牵头、责任单位 |
|
|
|
83 |
尽快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 |
2020年底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四)优化审批流程 |
||||||
84 |
优化审批流程 |
严格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 |
长期 |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 |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五)加强信用管理 |
||||||
85 |
加强信用管理 |
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长期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 |
|
(六)强化科技支撑 |
||||||
86 |
强化科技支撑 |
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科研攻关和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运营维护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 |
长期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 |
|
(七)鼓励公众参与 |
||||||
87 |
鼓励公众参与 |
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 |
长期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市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 关于《益阳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