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其宗旨是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五点:一、长时期以来,行政强制存在严重的“乱”“滥”,为保障人权和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二、行政强制的“乱”和“滥”,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三、行政强制的“乱”和“滥”,严重影响了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为完善行政强制法制,改善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四、行政强制的“乱”和“滥”,导致严重的滥权和行政侵权,为防止滥权和行政侵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五、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必须,为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提供基础和积累经验,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三、《行政强制法》排除适用下述行政强制行为:一是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
二是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上述行政强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权限:法律;范围、条件:法律、法规;程序:法律、法规、规章)。
二、比例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要性、适当性、比例性)。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强制)。四、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平衡。五、公正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强制为单位、个人谋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六、救济原则: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因违法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