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15-530448 文号:益政办函〔2015〕36号 统一登记号: 登记日期:2015-06-26 发文日期:2015-06-26 信息时效期:2020-06-26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益政办函〔2015〕3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国家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处理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关系到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政务执行和国家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

二、国家机关公文的认定

各相关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多方面综合认定涉及材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仅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寄件人不限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制作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寄件人。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

依据法律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这是法律划定的“红线”。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向辖区快递企业重申与强调有关法律规定,强化快递企业的红线意识、法制意识与责任意识;要引导快递企业通过在营业窗口张贴、企业网站告知、业务员主动提醒、快递运单服务协议中以醒目方式载明等方式予以提示;要督促快递企业将相关内容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在岗员工的日常培训提纲,提高员工守法意识;要宣传引导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通过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四、规范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邮政企业(指邮政EMS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管理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承担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法定职责,切实提高服务能力;要加强寄递服务质量监管,督促邮政企业不断健全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服务规范,优化作业流程,确保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要强化安全监管,确保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安全畅通。邮政企业对于涉密国家机关公文,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妥善寄递。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遇有重大服务阻断,要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职责,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依法查处违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在保护公民通信秘密的前提下,通过向寄件人询问、联系收件人核实等方式解决取证难等问题。权利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要充分利用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对公众举报,应当在受理时要求举报人如实提供其姓名和联系方式、案件线索以及相关证据。案件查证属实的,要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理。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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